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二次補充偵查後,證據仍不足須作銷案處理
梁麗案因如何論罪、論何罪、該判多重存諸多爭議而被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昨日記者從梁麗的代理律師,廣東競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司賢利處了解到,昨日下午梁麗家屬到(深圳)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查詢案件進度時被檢察院方面告知,該案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原因不便透露,記者隨後從梁麗丈夫劉建華處證實了該消息。
至此,梁麗從2008年12月9日案發被捕,至今已超過7個月。“梁麗可能還要被多關一兩個月,啥時才能給個説法呢?”除了梁麗家人和代理律師外,許多法律界人士也在靜觀司法機關如何判決。
為何二次補充偵查,未説明
據了解,2009年5月29日公安機關將補充偵查的梁麗案移交檢察院,按相關規定,檢察院要在最遲45天內,即7月14日前作出是否起訴,以何種罪名起訴的起訴意見書。
昨日下午,梁麗丈夫劉建華到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科查詢案件進度,被一位工作人員告知案件當天已被退回公安機關,劉建華隨後從負責梁麗案件的鐘檢察官處核實了這一消息。“為何退回?”在劉建華的追問下,鐘稱不方便説,要劉建華等候消息。
2008年12月9日梁麗事發當天就被警方抓捕,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以涉嫌盜竊罪把梁麗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以盜竊罪起訴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寶安區檢察院仍傾向於梁麗涉嫌構成盜竊罪,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從4月30日起公安機關正式開始補充偵查,5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佈會稱梁麗案的偵查辦案程序合法,且現有證據證明梁麗既有主觀上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也在客觀上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
儘管公安機關稱有證據證明梁麗涉嫌盜竊,但補充偵查直至規定的30天期滿時,即5月29日才移交至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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