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提倡拾金不昧,但如果‘昧’了該怎麼處罰呢?”昨日(16日),深圳律協以此句破題,召集了一批律師和法律專家,專門針對本報率先報道的梁麗案進行了討論。據悉,在案件定性前,律協召開專門的研討會是非常罕見的。
研討會上火藥味甚濃,梁麗是構成盜竊罪、非法侵佔罪還是無罪?幾個著名的律師和學者就各自觀點進行了激辯。主要爭論的焦點在於“是否秘密竊取”、“是否有非法佔有意圖”、“是否拒不交還”等幾個問題。
另外,與會的梁麗代理律師司賢利告訴記者,已經有北京的法律援助機構跟梁麗家屬聯絡,願意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
焦點一:是否秘密竊取
最先發表觀點的是深圳市律協刑事法律業務委員會主任方壯毅律師,方律師認為,梁麗“撿”到小紙箱是一個客觀行為,黃金首飾是放在一個公共場所裏面的,她事後也是一直告訴同事“自己撿到一個紙皮箱”, 結合這些細節可以看出其行為談不上“秘密竊取”。
深圳著名的刑事案訴訟律師蔡華則認為梁麗行為屬於秘密竊取。蔡華認為,秘密竊取是以被害人是否知道來判定的,只要被害人不知道就屬於“秘密竊取”。
焦點二:是否非法佔有
方壯毅律師認為,梁麗並沒有從一開始就産生非法佔有的目的,她是把那個紙箱當成遺棄物拿走的,沒有意識到紙箱裏裝有數額較大的財物。
而蔡華律師則用6個為什麼,論證了梁麗有非法佔有目的。他説:“如果不想佔有,為什麼要作為一個物件放入洗手間保存?為什麼不報告班組長?為什麼不上交以利廣播拾物招領?為什麼帶回家呢?為什麼不作為垃圾處理掉呢?為什麼會覺得反正是撿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給小孩子玩或送給親戚朋友。”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正沓在這點上也贊同梁麗有非法佔有的意圖,但是陳教授認為很多罪名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所以是否“非法佔有為目的”並不是關鍵。
焦點三:是否拒不歸還
深圳大學的法學教授吳學斌認為,梁麗把紙箱帶回了家,這個結果就可以稱為拒不交還了。
方壯毅律師認為,在民警上門詢問後,梁麗自願交出了這批黃金首飾,不存在“拒不交出或退還”的情節。因為雖然警方稱作了20分鐘的勸説,但最後梁麗還是自願交出了這批黃金首飾。
陳正沓教授則認為,梁麗沒有逃跑也沒有變賣黃金首飾,客觀上不存在拒不交還情節。
焦點四:如何論罪量刑
方壯毅律師認為,梁麗的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儘管這不是一種拾金不昧的高尚行為,但説到底只是屬於道德的範疇,不應上升到刑罰的高度。
蔡華律師認為梁麗的行為是符合盜竊行為的,本案涉案金額數額特別巨大,盜竊罪構成無疑,最高刑可判無期,但這與我國刑法不是以懲罰為目的原則相違背。梁麗當初並不知道紙箱到底值多少錢,也可能就是一個電瓶的價值,所以對梁麗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學者觀點 討論梁麗案有積極意義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正沓認為,現在媒體、網友、法律界在梁麗案尚未定性時進行廣泛的討論,在以前是很少見的,也是利大於弊的。
陳教授認為,這種討論可以從個案來推動司法機關免犯錯誤,讓司法機關聽聽不同的聲音,對最後公平公開地處理案件是有好處的。(記者王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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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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