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過去傳銷犯罪量刑過輕的現象,我國新修訂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相關條款。南昌市檢察機關日前首次以“組織領導傳銷罪”對6名涉案金額300余萬元的傳銷組織高層實施逮捕。
今年5月底,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經偵大隊發現,去年年底,有一群從事傳銷活動人員從廣西南寧流入南昌,租住在桃園小區。在這群人當中,甚至有1998年就入行的“老傳銷”。5月31日,民警將這一組織中的重要人物徐仁雄抓獲。6月1日,又將傳銷組織大總管黃震與高級業務員等5人抓獲。
據辦案民警介紹,以前辦理傳銷案,由於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傳銷分子的處罰只能套用非法經營罪,當事人一般只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款的處罰。今年2月28日,我國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相關條款,今後對傳銷組織的高層骨幹可以以“組織領導傳銷罪”處以較嚴重的刑罰。 (記者李美娟)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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