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9日電 國家統計局政法司司長程子林9日做客新華網,為廣大網友解讀新修訂的《中國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國家統計局政策法規司司長程子林説,新統計法有7個亮點,其中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了領導人員的“三個不得”,明確禁止領導人員對統計數據的行政干預行為。
“從最初的警告到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甚至開除。”程子林説,根據不同的違法行為、不同的情節以及後果危害的不同,將對違法者分別給予警告到開除不同的處分。
[主持人]行政干預統計數據是我國統計工作中的一個頑疾,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行政干預也就成了我們這次立法的宗旨之一。我們的這種努力在這部新法中有哪些具體的體現?
[程子林]非常多。這次修訂統計法的基本宗旨就是保障統計數據質量,進一步提高統計的公信力。核心任務就是怎麼有效的預防和制止行政干預統計數據。在這方面,新的統計法作了很多制度性的規定,亮點很多。具體可以從七個方面來説。
第一,將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列入立法目的。為了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尤其把真實性擺在第一位。原來的統計法只是講準確性,真實性、準確性這兩個詞意非常相近,但還是有區別的,針對性不一樣,強調的側重點不一樣。真實相對於虛假而言,準確相對於誤差而言。為了提高新統計法的針對性、嚴肅性,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資料真實性的規定。
第二,明確禁止領導人員的行政干預行為。《統計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了領導人員的"三個不得",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往往是行政干預統計數據的實施者,所以從法律上對這些主體進行嚴格的約束,規定他們在統計活動中“三個不得”是非常必要的。這是從法律制度上來預防和懲處這類統計違法行為。立法一般是前面有禁止性行為,後面就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違反了這些禁止,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就要給予行政處分,而且這種行政處分最重可以開除公職,是非常重的。
第三,依法保障統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因為統計人員是政府統計活動的直接實施者,領導人員的干預統計數據要通過統計人員的手來實現,在統計法裏對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作出了規定。
第四,對統計調查對象真實報送統計資料作出義務性規定,並明確了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現在有一些情況,地方或者部門,甚至有時候是統計機構,為了一定的目的,使統計數據達到預定的目標,要求統計調查對象來虛報,有的時候是瞞報,就是要求統計調查對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從最初的環節、源頭就開始做假。為了把這個數字能統計到符合他原來設定的目標,要求企業一開始在起報環節就按照上面的意圖來報,就要求調查對象編造數據、篡改數據。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在統計法裏有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首先有這個硬性規定。然後又在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統計調查對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其中,對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也可以給予1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些規定,保障了統計調查對象如實報送統計資料。對於有關方面要求調查對象編造、篡改統計數據的行為,他們也可以依法進行抵制。一方面,抵制是他的法定權力。另一方面,我聽了你的要求,我做了假,我要承擔責任的,可能我要被處分,甚至被開除,所以從自身利益的考量,他也會抵制。
[主持人]這些人員為了迎合某些領導人的意圖,私自篡改統計數據,對他們的處罰會不會更嚴重一些?
[程子林]這是比較嚴重的處罰。如果屬於,從最初的警告到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甚至開除。根據不同的違法行為、不同的情節、後果危害的不同,分別給予警告到開除不同的量紀標準。一個調查對象被迫的弄虛作假是一種情節,主動迎合上面的有關要求,這又是一種情節。所以在統計法裏也規定,對於一般的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給予5萬元以上到2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一般就是警告、記過等,有很大的區別。
第五,對監督檢查作出新規定,加大對行政干預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統計法中有很多制度規定,怎麼保證它的落實,這個是非常重要的。關於這點,這次修訂統計法專門增加了一章,作為第五章。這章給了統計機構很大的權利,在查出統計違法行為和統計違法案件過程中有很大的權利,保證查處的效果,責任人認定比較明確,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大修改。比如説很多信息都記在計算機裏面,我要看計算機裏有沒有違法的記錄,《統計法》新增監督檢查一章,將大大強化對領導人員行政干預統計數據違法行為的監督和查處。
[程子林]統計機構也好,有關方面的領導也好,調查對象也好,如果接到舉報,發現他們有違法的嫌疑,或者沒有發現,例行的開展一些檢查活動,有關被調查對象都應該履行被檢查的義務,積極配合檢查,主動接受檢查。
[主持人]這種規定在老法裏有嗎?
[程子林]沒有。原來統計法裏對監督檢查權的規定是非常籠統的,沒有具體的權利,有監督檢查權,但是並沒有規定具體怎麼行使這個權利。在實施細則裏,也有一些規定,但是沒有這麼具體。
統計機構也好,有關方面的領導也好,調查對象也好,如果接到舉報,發現他們有違法的嫌疑,或者沒有發現,例行的開展一些檢查活動,有關被調查對象都應該履行被檢查的義務,積極配合檢查,主動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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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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