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遭遇交警檢查,為逃避檢查竟將交警拖行100余米。日前,楊浦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7個月。
24歲的王某是一名河南來滬人員,現無業。2009年4月14日0時20分左右,王某駕車途經本市中山北二路內環線四平路下匝道時,被在此進行酒後駕車執法整治的交警示意停車接受檢查。王某為逃避檢查,企圖駕車逃逸,交警即將右臂伸入駕駛員側車窗內抓住王某,並喝令其停車。王某仍強行駕車逃逸,竟將交警右臂卡在車內拖行100余米,後被其他交警及社保隊員攔截後停車。經鑒定,這名交警遭受外力作用後右上臂內側皮下出血,挫傷面積達32平方厘米,構成輕微傷。
法院認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鋻於其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通訊員 何敏 記者 郭劍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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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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