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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羅城“5.31”妨害公務案宣判 21人獲罪領刑

 

CCTV.com  2009年06月08日 11:1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綜合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6月5日上午,廣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對羅城縣“5.31”妨害公務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21名被告人妨害公務罪名成立,分別判處二年零六個月至一年零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31日,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縣委、縣人民政府組織公、檢、法、司及小長安鎮政府幹部、縣民兵應急分隊等部門的人員組成聯合執法工作組,配合羅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羅城縣小長安鎮下梧村木偶屯與羅笛屯土地侵權糾紛一案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執行羅城縣人民法院(2006)羅民初字第136號民事判決。當天上午8時許,被告人秦會明、秦記明(另案處理)等人幕後操縱並煽動被告人秦新和、秦異良、秦統政、秦四平、秦奕忠、莫蘭方、秦丙江、秦社新、秦四弟、秦記林、林丁和、秦壹光、林勇寬、秦六弟、秦統麗、秦統乾、秦統芳、秦振明、秦息和、秦慶華及秦統余(另案處理)等人手持鐵鏟、刮子等工具,強行衝擊執行現場。部分被告人用石頭砸爛作業中的3台拖拉機,並用鐵鏟、刮子、鋤頭、石頭等兇器多次追打攻擊執法人員,造成13名執法人員受傷。此外,在上述被告人的鼓動下木偶屯數百餘人將執行人員及車輛圍困在執行現場鳩扒墳嶺(地名),並用石頭、拖拉機等將道路堵塞,不讓執行人員出入出,不準小長安鎮幹部群眾給執行人員送飯。全體執行人員和車輛被圍困在執行現場至當天晚上7點30分,圍困時間長達11個小時。後經羅城縣政府領導做了大量工作,上述被告人及木偶屯的其他群眾才讓被圍困的執行人員離開現場。上訴被告人的行為致使當日的執行工作無法進行,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2007年6月8日,經羅城縣公安局法醫鑒定,被圍攻的執行人員中有11人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宜州法院審理後認為,2007年5月31日,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縣委、縣人民政府組織公、檢、法、司、小長安鎮政府幹部等工作人員組成聯合執法工作組,配合羅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對羅城縣小長安鎮下梧村木偶屯與羅笛屯土地侵權糾紛一案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執行羅城縣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決,執行職務的主體合法;有關機關配合法院執行已生效的民事判決,符合主體的權限範圍;執行依據為已生效的民事判決,即行為的內容合法;在執行中嚴格依照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即執行程序合法。因此,被告人秦會明、秦新和、秦異良、秦統政、秦四平、秦奕忠、莫蘭方、秦丙江、秦社新、秦四弟、秦記林、林丁和、秦壹光、林勇寬、秦六弟、秦統麗、秦統乾、秦統芳、秦振明、秦息和、秦慶華以暴力手段阻礙執行人員對案件的執行,打傷參與執行的部分工作人員,迫使法院對上述案件中止執行,是妨害公務的行為。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公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會明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秦新和、秦異良、秦統政、秦四平、秦奕忠、莫蘭方、林丁和、秦壹光、林勇寬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亦是主犯。被告人秦丙江、秦社新、秦四弟、秦記林、秦六弟、秦統麗、秦統乾、秦統芳、秦振明、秦息和、秦慶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對於上述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和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上述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秦會明等人為阻礙法院對案件的執行,于2007年5月30日晚已組織召開群眾會,會議決定次日採取暴力手段抗拒法院對“鳩扒墳嶺”爭議地的執行工作。可見,上述被告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針對的是羅城縣人民法院(2006)羅民初字第136號民事判決所確定義務的履行問題,不是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早晚的問題。其次,執行人員提前進入執行現場,並不改變其行為的公務性,也不影響上述被告人罪名的成立。因此,上述被告人的相應辯解不能作為其開脫罪責的合法理由,不予採納。辯護人關於部分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因違背本案的客觀事實,不予採納。遂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秦會明、秦新和、秦異良、秦統政、秦四平、秦奕忠犯妨害公務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被告人莫蘭方、秦丙江、林丁和、秦壹光、林勇寬犯妨害公務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被告人秦社新、秦四弟、秦記林、秦六弟、犯妨害公務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秦統麗、秦統芳、秦振明犯妨害公務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秦統乾、秦息和、秦慶華犯妨害公務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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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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