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制度鑄防腐“利器山”
文/柴青
為了有效遏制腐敗行為,國家懲治預防策略應當用足、用好國際和國內反洗錢制度
在國際上,世界各國反洗錢法規是參照FATF(即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40+9建議制定的。但許多人也許並不知道40+9建議並非是反洗錢的國際法依據。反洗錢國際法依據實際上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制止洗錢法律範本》以及禁毒、反恐、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等五個國際公約。
這五個公約對各締約國都有強制性的約束力。從這個意義上説,反洗錢既是中國國內需要,又是一種必須履行的國際義務,而且與反腐敗具有天然的聯絡。聯合國公約、FATF建議和我國法律都已明確規定,腐敗是洗錢罪的重要上遊犯罪之一。
過去五年,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領導下,一直利用反洗錢積極從事打擊和預防腐敗的工作。一方面人民銀行下屬的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以下簡稱反洗錢中心)接受紀監和反腐總局的協查,由人到人,由案及案,從一二個人和一種性質的犯罪擴展到多個人和多種性質的犯罪,為更深入地打擊腐敗分子提供了有力支持。
與此同時,反洗錢中心從群眾舉報、金融機構上報的可疑交易、輿論監督以及自主開發的某些資金分析模型中,主動挖掘出一些腐敗線索,並通過情報會商移送給國家反貪部門。另一方面,人民銀行推行以風險為本的監管原則,積極構建反洗錢的法規框架,通過各項制度的落實來有效開展預防腐敗的工作,並取得了顯著成效。目前,按照反洗錢的核心原則建立起的許多反洗錢具體規定,已發揮出積極的預防腐敗的作用。
KYC政策
KYC政策(即充分了解你的客戶)和對政治敏感人物賬戶的強化審查,是反洗錢用於預防腐敗的制度基礎。
KYC政策不僅要求金融機構實行賬戶實名制,了解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和交易的實際收益人,還要求對客戶的身份、常住地址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進行充分的了解,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巴塞爾委員會《關於接受客戶的政策》第20條就指出:“銀行在制定接受客戶政策時應考慮客戶背景、出生地、職業、關聯賬戶、行業、商業往來或其他風險指數。”我國反洗錢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進行客戶身份的識別,“不得向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人民銀行的客戶身份識別管理辦法第7條也明確指出,金融機構為客戶“建立賬戶關係,或為未開戶的客戶提供1萬元以上的一次性交易,應當登記客戶的基本信息,”而個人客戶的基本信息就包括姓名、職業、常駐地址等敏感的信息。
以上這些措施的作用:一是確保客戶身份的真實性,杜絕匿名賬戶,使公職人員及其他身份客戶的資金或金融資産全部反映在以真實身份為基礎的賬戶上,從而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透明度,大大增加腐敗分子隱匿非法資金的難度;二是便於金融機構執行可疑交易識別的主觀標準,將異常資金的來源和特點與客戶身份進行對比,發現明顯異常的即報告反洗錢中心,從而對腐敗分子起到震懾的作用。
如果國內金融機構能認真、全面地實施上述規定,我國就可以真正依靠人民群眾,通過金融機構一千多萬員工來有效開展反腐敗工作,並最終導致公職人員的腐敗動機因非法資金易於被發現而大大降低。
對政治敏感人物而言,反洗錢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貢獻之一就是將腐敗分子的內涵從政府或國有企業裏邊擔任重要職務的不法人員擴展至與其有“密切關係的人或其代理人”(比如情人和秘書)。這對預防和打擊腐敗而言非常重要。除此之外,國際反洗錢慣例還要求金融機構在不損害客戶正常隱私的前提下,需識別出政治敏感人物的賬戶,並對其大額異常資金進行適當的監控。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2條就規定“各締約國均應……要求其金融機構核實客戶身份,採取合理步驟確定存入大額資金賬戶的實際受益人,並對正在或者曾經擔任重要公職的個人和家庭成員以及與其關係密切的人或其代理人所要求開立或保持的賬戶進行強化審查”。聯合國這條規定實際上進一步提高了公職人員金融賬戶的透明度,對意欲腐敗的敏感人物可以起到巨大的震懾作用。
與聯合國公約相比,國際反洗錢組織FATF的規定有所不同,它只要求參加國的金融機構關注外國的政治敏感人物,對國內重要公職人員的賬戶如何處理並沒有給出具體説法。人民銀行的部門規章目前是參照FATF40+9建議制定的,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涉及政治敏感人物的措施是否需要在中國全面貫徹落實,尚需結合國內法律體系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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