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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學生被指賣淫案當事父母稱遭威脅誘供

 

CCTV.com  2009年07月06日 09:1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雲南“小學生賣淫案”真相

  曾在“昆明小學生‘賣淫’案”中公開“認罪”的劉仕華、張安芬,近日否認容留女兒陳艷賣淫,陳艷也否認自己賣淫。他們向代理律師稱,之前向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係遭“脅迫、引誘”不得已而作出。

  劉仕華的代理律師許興華表示,他們已在《關於劉仕華涉嫌容留賣淫一案的法律意見書》(下稱意見書)上簽字,打算今日送達昆明市五華區檢察院。

  代理劉仕華涉嫌容留賣淫案的常伯陽律師表示,經過初步了解,他們認為此案存在諸多問題,特向檢察機關提出法律意見,希望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對劉仕華是否做出批捕決定時慎重考慮。

  到本月8日,劉仕華被刑拘將滿一個月。

  意見書 審問時或有威脅誘供

  根據委託協議,劉仕華涉嫌容留賣淫案的刑事部分,由常伯陽律師負責。張安芬的兩個女兒被誤以為賣淫女並被毆打致輕傷的民事賠償,也就是申請國家賠償,由許興華律師負責。

  意見書顯示,常伯陽、許興華在警方人員在場的前提下見到了劉仕華。

  意見書記錄了律師和劉仕華的問答。律師問劉仕華是否容留女兒賣淫,劉仕華否認。對於“為何當公安機關詢問時要承認容留女兒賣淫”,劉仕華説,他受到審訊人員威脅,威脅如果不承認,就不會放他的家人。

  劉仕華説,當時他的5位家人都被警方訊問。他不想讓家裏人吃苦受罪。不過,劉仕華説沒有受到刑訊逼供。

  意見書還表示,劉仕華的女兒陳艷(因係未成年人,化名)遭遇誘供和非法拘禁,並且在接受訊問時沒有監護人在場。

  意見書顯示,陳艷否認自己賣淫,並稱“不知道什麼是賣淫”。她説在被公安機關連續訊問一個星期後,有審訊人員引誘她“只要承認賣淫,公安機關就放了她爸爸,於是她承認了賣淫”。

  常、許兩律師認為,“劉仕華的口供和陳艷的證言都是非法獲取的,不能作為是否批捕劉仕華的證據”。警方對未成年人訊問長達一週時間,違反了法律和人道精神。“在這種情況下獲取的證據也不能被採信。”

  涉案者 翻供是因被警方騙了

  昨天下午,陳艷在電話中告訴記者,“316”事件後,她在日新村被抓到公安局的一個房間,六七個民警輪番審問,其中一名女警察還扇了她一耳光。“六七天沒有睡覺”。之後,警方對她講只要承認賣淫,並按照警方提供的説法對外講,就放掉她和家人。於是,她在一份材料上簽名並摁了手印。

  出來後,陳艷被安排在一鎮政府打掃過衛生,但不能私自外出。

  對於“為何現在推翻之前承認賣淫”?陳艷6月23日曾向本報記者表示,父親現在病得厲害,警方還不放人,感覺警方騙了他們家,所以不想再隱瞞事實。

  昨天,張安芬告訴記者,陳艷和自己、劉仕華在王家橋租住期間沒有賣淫,否定了早前向本報表達的“賣淫”的説法。她解釋,本報記者是她在被放出來後第一個去她家採訪的人,“擔心還是警方安排的人,就只有按警方要求的話説”。

  張安芬表示,“316”事件後,警方以“放了家人”誘供。6月22日,聽説劉仕華仍被警察每天審問,肺結核也發作了。覺得警察説話不算數,就不想再瞞此事。

  警方説法 不可能,辦案有證據

  昨晚,記者未能聯絡到雲南警方對此置評。

  6月22日,在得知張安芬、陳艷否認賣淫一説後,本報當晚聯絡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政治處副主任馮雲輝。他表示,不知道張安芬所説的事情,也覺得不可能像張説的那樣的。他説,當天他還去過王家橋和普吉兩個派出所,也沒有聽説張安芬反映此事。

  記者隨後聯絡昆明市公安局新聞辦副主任昝輝。他表示,有關此案以三個新聞通報為準,別的不想多説。而雲南省公安廳政治部新聞處趙姓處長則表示,具體情況不清楚。但公安應該不會那麼做,公安辦案是有證據的。(記者呂宗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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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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