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一中院對“谷歌”名稱之爭做出終審判決,認定“北京谷歌”係惡意註冊,構成不正當競爭,限期變更名稱,變更後的名稱不得包含“谷歌”字樣,並賠償“谷歌中國”10萬元。
美國Google公司于2006年正式啟用中文名稱“谷歌”,並在中國成立子公司谷歌信息技術(中國)有限公司。而在“谷歌”名稱公佈後不到一個小時,一家名為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通過了工商部門審核,掛牌營業。
2007年11月,“谷歌中國”以侵犯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為由把“北京谷歌”訴至法院,索賠10萬元。市一中院終審認為,“北京谷歌”經營的購物網站與google網站在圖案、顏色、字體方面相似,鼠標在移動過程中可顯示“Google”字樣,表明其試圖與“谷歌中國”建立聯絡。並且,“谷歌中國”發佈“谷歌”名稱後,“北京谷歌”立即申請註冊,證實其不僅知曉美國Google公司,而且一直跟蹤其中文名稱,並有使用其中文名稱註冊的嫌疑。據此,法院認定“北京谷歌”在企業名稱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為既存在主觀故意,也造成相關公眾誤認,違反了公平、誠信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記者高健 通訊員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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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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