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韶關6月25日 (馮昶 李淩 汪次安 廖志峰 遊靜茹) 廣東省韶關新豐縣一男子,因欠購房款,便放置炸藥勒索他人財物。6月24日,新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張群星有期徒刑五年。
2009年1月4日晚上9時許,張群星因欠別人的購房款,便在一個鞋盒裏放置了兩條炸藥、一枚連接導火索的雷管和一封寫有威脅內容的勒索信,將此鞋盒放置在被害人黃某經營的新豐縣豐城大道東的某商貿公司門前,然後拔打黃某的移動電話,威脅黃某準備好錢,要將錢放在他指定的地點,並威脅黃某不要報警。
次日,張群星再次打電話給黃某,威脅其交出錢財,兩次共從黃某處勒索到現金25000元、手機一部(價值1000元)以及手機充值卡兩張(每張面值100元)。
黃某被勒索後向公安機關報警。警方于同月6日將張群星抓獲歸案,並追回23000元現金和手機及手機充值卡。
新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群星無視國家法律,採用威脅的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鋻於其在庭審時能自願認罪,依法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為此,該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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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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