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肇慶6月19日電 (黃耀輝 龍建全 袁文瑛)利用任村民小組出納職務之便,廣東高要蛟塘鎮新塘村委會某村村民黎某新,挪用、侵佔村民土地徵用補償款一百八十多萬元人民幣,被高要市法院依法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黎某新表示認罪服判,沒有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據當地法院十九日通報,被告人黎某新,男,三十七歲,高要市蛟塘鎮新塘村委會某村村民,原該村民小組出納。
二00四年八月十四日高要市蛟塘鎮新塘村某經濟合作社與高要市蛟塘鎮某經濟發展總公司簽訂一份“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協議書,土地徵用補償費由時任蛟塘鎮新塘村委會某村的村民小組長何某、會計何某生和出納被告人黎某新協助管理髮放。
法院查明,二00五年三月一日,被告人黎某新利用任出納職務之便,擅自從其保管的上述土地徵用補償款賬戶中,分別提取現金二十萬元人民幣交給佛山市高明某鋁業有限公司出納黃某玲,第二次又電匯八十萬元到黃某賬戶,供該公司進行營利活動,至當年五月十七日止,該公司分三次將上述款項全部歸還。
二00六年三月至二00七年四月間,被告人黎某新夥同該村民小組長和會計(已另案判處刑罰)密謀後,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協助蛟塘鎮政府管理該村的土地徵用補償費的工作中,採取虛開該村徵地款六十九點三萬元和該村工業園徵地款計提獎金十五萬元現金支出單的手段,非法侵佔村民小組集體的土地徵用補償費約八十點六四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某新挪用、侵佔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情節嚴重,並夥非法侵佔村民小組集體的土地徵用補償費,數額巨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佔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法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新在與村民小組長、會計職務侵佔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法院稱,對於被告人的辯解,法院認為被告人作為村民小組出納,協助蛟塘鎮某經濟發展總公司管理髮放徵地款的工作,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雖然借款公司使用該一百萬元未超過三個月已歸還,也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從中謀取個人利益,但不影響法律對被告人挪用公款罪的認定,故法院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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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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