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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內存款被盜銀行被判無責 因卡無法舉證被複製

 

CCTV.com  2009年06月17日 15:0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羊城晚報  

  一案:存摺存款被盜,銀行全賠 一案:卡內存款被盜,銀行無責

  兩案同一法官主審,結果為何不同?據解釋:存摺可明斷係偽造,銀行卡無法舉證被人複製

  本報訊 記者魯釔山,通訊員陳笑塵、潘星諺報道:這幾天,剛剛輸了官司的小楊有些鬱悶:一個叫老林的人存摺被人克隆了,取了款,法院判銀行全額賠償,而自己的銀行卡丟了,錢被人取了,法院卻判銀行分文不賠。

  小楊納悶了,同樣的情況,怎麼不同等對待呢?

  老林丟錢是在2007年11月19日,那時他存摺裏還有96859.03元,其中48000元莫名其妙被人從銀行櫃臺取走了。同月21日,老林發現被盜並報警。從銀行事後提供的錄像資料來看,當天持存摺取款的人,並不是老林。其所使用的存摺,老林判斷是一本假冒的存摺,因為外觀跟自己的不一樣。佛山中院經過審理認為,代理付款銀行沒能鑒別出存摺真偽,造成老林損失,存在過錯,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故判其賠償老林48000元損失。

  小楊的情況則不同。2008年4月26日零時左右,小楊的銀行卡分4次被人從銀聯ATM機上取款共7900元。小楊當天到銀行辦理了“挂失申請書”,其後報案。據了解,該卡一直為小楊持有,至事發當日並沒丟失過。小楊向辦理該卡的順德信用社索賠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佛山中院審理認為,小楊的訴訟請求理據不充分,不予支持。

  同樣是儲戶存款被盜取,為何結果截然不同?對此,兩案的主審法官、佛山中院民二庭李海榮指出:《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因此,銀行不僅要在密碼驗證等技術防範上萬無一失,還要在存摺驗證等物理防範上滴水不漏,老林的存摺可明確推斷出確係被偽造,識別偽造的存摺和卡,是銀行應盡的合同義務,銀行未能識別偽造的存摺,故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小楊無法舉證取款的卡是被別人複製的卡而非自己的卡,只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切記不要輕易將存摺和卡借給他人,在銀行交易完畢後不要隨手亂丟交易資料,以免流散的賬號信息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使用密碼取款時,一定要注意防範被他人偷窺,以免徒增不必要的煩惱。”李海榮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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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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