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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警察打死青年”案的法理焦點

 

CCTV.com  2009年06月12日 11:0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3月24日,一名電視記者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前拍攝。當日,哈爾濱“1011”案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新華社記者 李勇 攝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哈爾濱警察打死青年”轟動全國,但涉及的法律問題實際上並不複雜,其焦點無非有三:一是定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二是如何量刑,會不會出現死刑?三是被害人林松嶺的同伴楊森如何判處?

  焦點一: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

    從陸續披露的案件細節來看,打死林松嶺的警察實際上只有齊新和劉力男兩人。事發當晚,被害人林松嶺及其同伴楊森首先動手,打傷三名警察,然後齊新和劉力男兩名警察還手,將林松嶺毆打致死,在場的其他警察並未參與打鬥。雖然從新聞的角度而言,“六警察打死青年”的提法更能吸引眼球,但從法律角度來看,對林松嶺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的,應當是齊新和劉力男兩名警察。

    從法律上講,並非只要死了人就肯定犯故意殺人罪,關鍵要看具有怎樣的主觀故意。具體而言,是看其行為表現,如加害手段及工具、加害部位、加害行為有無節制等。該案中,打死人的警察沒有使用槍支刀具等兇器(反倒是林松嶺用水泥塊擊打齊新的頭部),主要採取拳打腳踢的方式實施傷害。而且事發突然,雙方之前沒有深仇大恨,似乎並無殺人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檢察院以故意傷害(致死)起訴是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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