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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拒絕擁抱落水身亡 求愛男見死不救獲刑

 

CCTV.com  2009年06月11日 11:2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為擺脫糾纏,少女小殷跳進水庫,“男友”張某既沒有報警也未設法營救,便自行離開,小殷隨後溺水身亡。近日,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見死不救的張某11年有期徒刑,並賠償小殷父母損失8.4萬元。

  據悉,這是武漢首次以故意殺人罪判決見死不救者。

  事情還要從一年前的那個春天説起……

  17歲的小殷和22歲的張某,原本在同一家棉紡廠上班,由於工作關係兩人接觸甚多,隨著交往的加深,張某對小殷漸生情愫,開始“窮追不捨”。

  而這一切,在旁人,尤其是小殷的朋友看來,完全是一場“徒勞”,因為小殷對張某根本沒有任何好感,而且兩人就算是見面,有多半的時間也是在吵鬧中度過的。

  2008年3月14日,張某約小殷及另一女同事外出遊玩。晚上8時許,將女同事送回家後,張某和小殷來到蔡甸索河鎮曹家滂水庫。一路上,張某不停嘮叨要小殷做他的女朋友,小殷有些心煩意亂。當兩人來到水庫邊上時,小殷提出不想再和張某交往。在她欲轉身離開時,張某一把將其抱住欲再作表白。

  “她以年齡小為由予以拒絕,當時我心裏非常難受,覺得自己只能緊緊抱住她,才不會失去她。”在庭上,張某這樣解釋自己的行為。

  然而,就是張某這樣的擁抱,使得小殷驚慌失措,在一番推搡掙扎中落入水庫。

  眼瞅著小殷落水,站在岸邊、自稱深愛對方的張某卻“無動於衷”———既沒有叫喊呼救也沒有報警,更沒有下水營救,而是轉身離開了現場。

  次日,小殷被發現溺水身亡。

  檢察機關認為,在這起悲劇中,被告人張某因其先行行為而對小殷負有特定救助義務,並且在有能力履行救助義務的情況下,未對落水者採取相應的措施設法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其主觀上具有放任的間接故意,客觀上的不救助行為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符合刑法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其後,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張某提起訴訟。

  “必須履行救助義務的主體有兩種。”湖北律師王萬雄説,一種是負有法定職責的特殊主體,比如一名警察碰到溺水事件,而不施以援手,那麼他的行為有可能構成瀆職罪;第二種則是有先行行為的主體,如果行為人因其先前實施的行為,使他人合法權益處於遭受嚴重損害的危險狀態,那麼行為人就負有阻止損害結果發生的義務。

  “犯罪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王萬雄説,很多人都認為,實施違法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其實,不作為也可能構成犯罪。比如,因先行行為而負有特定救助義務的主體,在事件中採取不作為的行為方式,放任危害後果的出現,就構成犯罪。“這一點經常被普通群眾所忽略。”(本報記者 胡新橋 本報見習記者 余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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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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