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頻道 > 法治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張柏芝起訴浪莎公司侵犯肖像權索賠200萬敗訴

 

CCTV.com  2009年06月10日 15:5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南京6月10日專電(記者顧燁)香港藝人張柏芝在江蘇無錫起訴浪莎針織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權,索賠200萬元。近日無錫市崇安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駁回張柏芝訴訟請求。主審法官指出,由於雙方之前存在合同關係,後續合同的簽約行為本身就表示原告同意被告繼續使用其肖像,因此儘管首份合約已經到期,但被告的繼續使用肖像行為不構成侵權。

  2005年11月,浪莎公司花230萬港幣請張柏芝為其攝製有聲廣告和平面廣告各一輯,廣告使用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因滿意張柏芝的首度表現,2007年12月,浪莎公司與張柏芝及其經紀公司再度簽訂一份廣告合約,以380萬港幣的高價再次請張柏芝為其拍攝有聲廣告和平面廣告各一輯。然而合同簽訂後,張柏芝沒有再為浪莎公司拍攝廣告,浪莎公司也未支付報酬。

  2008年5月,張柏芝發現浪莎公司在公司網頁上使用她在第一份合約期內拍攝的平面廣告進行宣傳。張柏芝認為第一份合約已經到期,浪莎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她的肖像權,要求浪莎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登報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200萬元。

  被告浪莎公司認為,浪莎公司在客戶網頁上使用張柏芝的肖像既在雙方約定的合約使用期內又符合合約約定的範圍,雙方間的爭議實為合同糾紛,因此不存在侵權事實,要求駁回張柏芝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柏芝與浪莎公司簽訂了兩份廣告合約,其簽約行為本身就表示張柏芝同意浪莎公司在襪類産品上使用其簽名及肖像用於商業宣傳。浪莎公司在公司客戶網頁公司推介書欄目中登載張柏芝的肖像用於商業宣傳,在張柏芝同意的使用範圍和使用期限內。張柏芝稱浪莎公司侵犯其肖像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張柏芝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800元,由張柏芝負擔。

  相關鏈結:

責編:李秀偉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昵 稱: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