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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在超市踩到小番茄摔成傷殘獲12萬元賠償

 

CCTV.com  2009年06月01日 13:2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寧波6月1日電(記者 徐小勇 通訊員 趙春陽 郭纓)家住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小港紅聯的龔女士怎麼也沒有想到,小小的番茄竟然會讓她摔成9級傷殘,而且花了將近一年的時間才拿到12萬元的賠償。

    2008年5月18日,家住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小港紅聯的袁女士陪母親龔女士在鎮海城區某超市購物。在購物過程中,龔女士踩到了撒落地下的小番茄不慎滑倒,隨即轉入寧波市第六醫院治療,確診為左股骨頸全面骨折,進行全髖置換術。

    事發後,鎮海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負責人及時趕到現場,經過調解協商,該超市同意在性質定論前先行墊付70%治療費用,後續賠償待定論後再解決。2008年11月,寧波三益司法鑒定所鑒定龔女士為9級傷殘。龔女士家屬要求超市賠償治療費、傷殘鑒定費、殘疾賠償金、在院期間營養費、出院後營養費、出院後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殘疾輔助器的更換費及醫療費等費用共計171902元。

    鑒定出來後,超市方面對賠償一直沒有結果,2009年3月30日,當事人家屬向鎮海區消保委投訴。由於雙方各執一詞,鎮海區消保委于4月15日進行仲裁。經過仲裁,最終超市方面同意賠償人民幣12萬元。

    據不完全統計,寧波市工商局鎮海分局12315中心自2009年初以來,已接收到5起此類消費者未能在安全的環境中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訴。

    據了解,造成消費場所安全權糾紛的原因主要有幾個方面,首先是經營者在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將追求利潤放在第一位,忽視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産安全;其次是,經營者沒有事先在可能産生人身傷害的商品或服務場所設立警示標誌,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不力;還有就是經營者在發生問題後採取拖延戰術,拒不承擔責任,能推就推,能擋就擋,導致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激化,産生衝突;最後還由於消費者缺乏自身防範意識以及安全意識不足。

    有關專家表示,消費者在整個消費過程中都享有安全權,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具體包括人身安全權和財産安全權。這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必須具有合理的安全性;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障;經營者提供的消費場所應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對前兩點的關注已越來越強,而忽視了消費場所的安全性。

    鎮海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消費者在消費中遇到損害時,當事雙方首先要注意保護現場,為明確責任提供依據。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要從自身做起,樹立安全第一的消費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同時要求經營場所加強內部管理和外部服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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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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