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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規範化試點全面啟動有望破解“同罪不同刑”

 

CCTV.com  2009年06月01日 09:1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程序獨立須解事實證據區分之難

  6月1日,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將攜手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展量刑規範化改革試點。這一天,由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一個中院和三個基層法院進行量刑規範化改革的試點進入正式實施階段,蕪湖中院正是此輪改革的試點法院之一。

  我國現行立法並未規定單獨的量刑程序,近年來,有關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同罪不同刑”的爭議始終不絕於耳。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開始對量刑規範化進行實質性的調研論證,並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

  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了廈門中院等4個中級法院和江蘇省姜堰市、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等8個基層法院對兩個試點文件進行試點。今年初公佈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2009-2013)》中明確規定,將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把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並且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

  “現行的試點改革已經取得了成效。”在一直參與該項改革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看來,隨著試點在全國法院的鋪開,量刑規範化改革將在未來取得明顯效果,作為一個改革方向,其具體實施將會有細緻的操作過程。

  “估堆”量刑難免同罪不同刑

  曾轟動一時的許霆案,前後兩次判決存在巨大差異。許霆因利用銀行自動櫃員機出錯,提取了17萬餘元,2007年11月29日,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2008年3月31日,廣州中院重審判決,判處許霆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

  2001年3月2日,“雲南許霆”何鵬持賬面餘額僅10元的銀行借記卡分別從9台ATM機上取款221次,共計42.97萬元。次年7月被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當年10月17日,雲南省高院駁回何鵬的上訴,維持原判。

  兩起案件的量刑差異如此之大一度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在現行刑罰制度比較粗放、法定刑幅度較大的情況下,如何讓法官的量刑越來越公正和精細,以實現司法的公平正義,這正是量刑規範化改革的目的所在。

  “現實中,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質疑也往往是由於法官量刑的隨意性過大而引發。”陳衛東今天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在定罪方面,認定此罪還是彼罪以及是否為無罪,這一直以來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由於過於注重定罪而使量刑問題被忽視,同樣的情形,同案同罪不同刑罰,量刑的不公直接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

  定罪量刑分開促進量刑精細化

  陳衛東和記者講起前不久他在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法院旁聽的一起刑事案件。該案在審理中,法官將定罪和量刑程序分成兩步,定罪後再開始量刑程序。

  被告人陳某在商場盜竊一位女士的手機,當時,該女士並沒有發現。但反扒民警注意到後跟蹤陳某兩個小時,然後在商場外的橋底下將其控制住。此時,陳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子刺傷了其中的一位民警,經司法鑒定,構成輕微傷。檢察官按照我國刑法規定,以盜竊後抗拒抓捕轉化為搶劫對陳某提起公訴。辯護律師做了無罪辯護,認為盜竊數額少,且對民警的傷害也僅是輕微傷,不構成轉化的搶劫罪。

  該案從下午兩點開庭到3點半結束,就定罪事實,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合議庭休庭討論後認為被告人陳某構成搶劫罪。

  短暫休庭後,審判長宣佈重新開庭,宣佈搶劫罪成立。接下來,對被告人陳某的量刑,檢察官提出了量刑建議,辯方針對認定的罪名作了輕罪辯護。最後,法院判決陳某一年零八個月有期徒刑。

  定罪量刑分兩步走使得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階段保障了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先就定罪事實和證據進行了法庭調查和辯論,定罪後再就量刑事實和證據進行了法庭調查和辯論,更能實現量刑的公正和精細。

  以往,定罪和量刑交叉在一起進行使得一些問題被忽視。陳衛東告訴記者,定罪量刑混合式的缺陷使得控方很少會重視量刑。當前,量刑規範化改革中,檢察機關就量刑發表意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有利於檢察機關職能的明確,特別是量刑建議權的行使更能發揮其審判監督的作用。

  陳衛東表示,在量刑程序階段,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就量刑問題發表量刑意見,這就規制法官在控辯雙方量刑交鋒確定的範圍內量刑,減少了量刑的隨意性。量刑程序獨立出來後,將強化法官在刑事裁判書中加強量刑説理,增強了量刑的透明度。

  量刑程序相對獨立需逐步完善

  在淄川區法院旁聽案子時,陳衛東發現,被告人在定罪程序中作了最後陳述,在隨後的量刑程序中被告人又重新作了最後陳述。

  有不少人對此提出質疑,法無明文規定所有的程序必須進行兩次。檢察部門也有人擔憂定罪量刑相分離會增加公訴的負擔,與此同時使訴訟程序變得過於繁瑣,延誤審判時間。

  陳衛東表示,目前,對量刑程序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這就需要相對清晰地劃分定罪階段與量刑階段,然而定罪階段與量刑階段分別處理案件中的哪些事實,就成為了當前理論與實務中的一個難點。

  這一問題同時關聯到定罪階段哪些證據可以出示,哪些證據不能出示而只能留待量刑階段。

  司法實踐中,有時候很難區分究竟哪些是定罪事實,哪些是量刑事實,陳衛東舉例説,比如自首、立功情節,作為量刑情節也有可能影響定罪,殺人案件中,致人死亡的手段、方法同樣既影響定罪也影響量刑。

  “在量刑階段,是否與定罪階段一樣存在事實的證明過程,需要分配舉證責任,設定證據規則、證明標準等,這些都需要在試點改革中予以完善。”陳衛東説。

  據悉,6月1日起進行量刑規範化改革的試點,將在大量實證研究的基礎上,修改完善量刑標準和量刑程序,為在全國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規範化改革做好充分的準備。(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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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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