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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重要意義與主要內容

CCTV.com  2009年05月31日 15:1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  
專題:全國網絡禁毒作品徵集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重要意義與主要內容

  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禁毒法》,並於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應對毒品違法犯罪形勢、適應禁毒工作發展需要,在總結多年來禁毒鬥爭實踐經驗、吸收國內外已有法律規定、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規範中國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是指導中國禁毒工作的基本法。它的頒布實施,進一步彰顯了中國政府厲行禁毒的一貫立場和堅定決心,完善了中國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的法律體系,對於依法全面推進中國禁毒事業具有重要意義,是中國禁毒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禁毒法》共7章71條。遵循"專群結合"、預防與懲治相結合、教育與救治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了禁毒工作方針、領導體制、工作機制、保障機制、法律責任,規範了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國際合作等業務工作。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內容:

  一、依法規定了禁毒工作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保障機制。《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依法明確了禁毒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責,確立了禁毒工作的領導體制。同時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明確了"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禁毒工作機制。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依法確定了禁毒工作保障機制。

  二、依法規定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禁毒工作方針。這一方針更加強調把預防教育作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更加強調運用多種手段綜合治理毒品問題,更加強調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工作同步推進,符合毒品問題發展規律、中國毒情和綜合平衡的國際禁毒戰略。在禁毒宣傳教育中,《禁毒法》規定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明確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組織以及學校、父母和監護人針對不同對象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的法律義務。

  三、依法規定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制的種類、範圍、措施和辦法。《禁毒法》規定,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産、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産、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同時,對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開展毒品查緝、可疑毒品犯罪資金監測、娛樂場所巡查制度、禁毒情報信息等作了規定。

  四、依法規定了戒毒體制和措施。《禁毒法》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人員具有病人、違法者、受害者三重屬性,對其既要懲罰、更要教育和救治,對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規定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廢除了強制戒毒、勞教戒毒制度,將二者整合為強制隔離戒毒;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自願戒毒、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立法,增設了戒毒康復場所等相關內容。這些改革,一是遵循科學戒毒原則和戒毒療程規律,從法律層面保障了戒毒治療必經的生理脫毒、身心康復、融入社會三個階段,健全了戒毒康複製度,為建立集生理脫毒、身心康復和融入社會于一體的戒毒康復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適應戒毒療程需要,延長法定戒毒期限,規定社區戒毒期限不超過3年;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為2年,期滿後仍未戒除毒癮的,可以延長1年;社區康復期限不超過3年。特別是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納入法定戒毒期限,有利於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鞏固戒毒效果。三是規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三項措施緊密銜接,使戒毒人員始終受到法定戒毒措施的管束;對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和脫管失控的,不論其是否吸毒,可以直接實行強制隔離戒毒。這些制度保障了對戒毒人員的有效管理,有助於解決吸毒人員屢戒屢吸和脫管失控的問題。四是確定了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戒毒工作格局,規定了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人力資源、勞動保障等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戒毒人員家庭、社會工作者、禁毒志願者等社會力量開展戒毒工作的規定,有利於從法律上保障各項戒毒措施的落實。

  五、依法規定了加強禁毒國際合作的措施。以專章將禁毒公約要求的國際合作義務法律化,規定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國家禁毒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執法機關以及國家組織的禁毒情報信息交流,依法開展禁毒執法合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可以通過對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關國家實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種植、發展替代産業;並第一次將"分享犯罪所得資産"寫入法律。

  六、規定了違反《禁毒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

責編:石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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