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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一鎮政府賴賬10年 法院判其3日內清償債務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10:5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左旗臺閣牧鎮政府在修路、築橋工程竣工10年後,仍然以種種藉口拖欠本鎮大西營村村民史志剛(個體工商戶)87萬餘元工程款不給,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臺閣牧鎮政府“判決生效後三日內給付史志剛”全部工程款。

  據介紹,1996年6月19日,史志剛與臺閣牧鎮人民政府簽訂築路合同一份,並按照合同約定修建了興臺路油路2+287至5+025段幹線新建混凝土道路及由幹線終點至鎮政府700米道路。合同中約定,史志剛負責工料、鎮政府供應水泥,工程完工後鎮政府據實一次性付款。1999年,由於洪水造成臺閣牧鎮興臺路五孔橋受損,史志剛又承擔了此橋的修復工程。幾項工程加在一起總造價為200余萬元。工程竣工前後,臺閣牧鎮政府陸續償還部分欠款。但至2008年8月,臺閣牧鎮政府仍欠史志剛87萬餘元。為了討回被政府拖欠了10年的工程款,史志剛于2008年12月將臺閣牧鎮政府告上了法庭。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受理這起民告官案件後,依法組成了合議庭並公開審理了此案。而臺閣牧鎮鎮政府則申請對築路工程進行了評估,並提起了反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6月19日,原、被告簽訂築路合同一份,當時約定待水泥路工程雙方結算後,由臺閣牧鎮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付原告工程欠款,1998年2月25日雙方進行了驗收結算,被告臺閣牧鎮人民政府欠原告史志剛築路工程款183萬餘元。被告從築路始到2002年陸續給原告82萬餘元。在2008年8月27日被告又以一輛黑色別克轎車抵債30萬元、付現金1萬元,尾欠第一項工程款70余萬元。一審法院另查明,原告給被告修興臺路五孔橋,1999年10月30日經決算價款為16萬餘元。一審法院還查明,被告申請要求對原告所做工程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33萬餘元,該鑒定有漏評項目。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同雖無效,但該項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10年有餘,雙方不僅對工程價款有約定,還經雙方的決算認可,且被告一直持續在履行給付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僅有事實根據,也有法律依據,被告應按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給付義務。被告反訴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採納。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臺閣牧鎮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後三日內給付史志剛工程款871050.98元,並依法駁回臺閣牧鎮人民政府的訴訟請求。 (記者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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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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