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18日電(記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頒布了《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分為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和審查兩部分,受理部分主要規定了申請再審所需材料及受理條件,審查部分規範細化了審查工作程序,具有“加強權利保障、規範司法行為、完善審查程序”三大特徵。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學文介紹説,制定《意見》的重要目的是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做到遞交材料有人接收,審查進程有人告知,陳述意見有人聽取,裁定文書有人送達。
劉學文説,只有審查工作的規範性和透明度提高了,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才能得到保障。《意見》在規範審判組織、審查範圍、審查程序結果、再審法院的確定、訴訟文書樣式和內容5個方面作了細化規定,比如:對於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再審要求,一律組成合議庭審查;採取審查材料、審閱卷宗、詢問當事人和聽證方式;駁回裁定的法律文書要明確闡明理由,增強文書説理性,確保當事人“贏得清楚,輸得明白”。
另外,《意見》規定,對於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依法在5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和再審申請書副本,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高度重視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依法開展詢問和聽證活動,給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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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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