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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為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立規矩”

 

CCTV.com  2009年05月18日 23:1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5月18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佈了《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這個司法解釋的公佈實施,是深入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進一步解決當事人“申訴難”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學文表示,“這個司法解釋對於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範法院再審審查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劉學文介紹,在司法解釋的制定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審查程序規範透明、審查工作及時高效、再審標準寬嚴適度、裁定文書注重説理為工作要求。在受理審查的程序環節上,規定得儘量詳盡週密,確保審查程序規範透明;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簡化不必要的工作環節,簡化工作方法,力求審查工作及時高效;再次明確審查工作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將申請再審事由成立作為裁定再審的標準,保證再審標準寬嚴適度;對裁定文書的內容提出具體要求,提高文書説理性,讓當事人“贏得清楚,輸得明白”。

  據了解,這個司法解釋分為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和審查兩部分。受理部分主要規定了申請再審所需材料及受理條件。審查部分主要從審查組織、審查範圍、審查方式、裁定文書等方面規範細化了審查工作程序。

  從具體內容來看,司法解釋具有“加強權利保障、規範司法行為、完善審查程序”三大特徵。

  加強了對申請再審權利的保障。在接受材料環節、審查進程指引方面、聽取當事人意見方面等內容上作了一系列細化規定,以確保遞交材料有人接收,審查進程有人指引,陳述意見有人聽取,裁定文書及時送達。

  規範了人民法院受理審查司法行為。在規範受理行為、規範審查程序、規範裁定文書、規範再審法院的確定、規範訴訟文書樣式和內容等方面均作了詳細規定,確保受理審查工作有章可循,從而在各個環節上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完善了受理審查工作程序。明確了申請再審的條件和審查範圍。審查申請再審案件的範圍一般應限于再審事由,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依職權啟動再審;明確了審查方式,規定了審查書面材料、審閱原審卷宗、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四種審查方式;明確了調卷方法,即採取靈活多樣的調卷方式;明確了提審原則,重申了再審司法解釋確定的由上一級法院提審的原則,同時規定了以程序性事由啟動再審作為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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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徐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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