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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就習水嫖宿幼女案起訴答問

 

CCTV.com  2009年05月18日 10:3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改變級別管轄非因輿論壓力

  貴州省習水縣去年發生的嫖宿幼女案已於今天(17日)由遵義市人民檢察院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正沿著法律的軌道有條不紊地進行著。鋻於此案的發生與審理廣受社會關注,本報記者就此案有關情況採訪了遵義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

  對記者“此案為什麼要提級審理”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説,所謂提級審理是一種通俗的説法,根據法律規定,本案的情況屬於改變級別管轄。

  這位負責人説,今年4月8日,習水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袁榮會容留、介紹賣淫,馮支洋、陳村、馮勇、李守明、陳孟然、黃永亮嫖宿幼女一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習水縣人民檢察院發現案件事實和證據發生了新的變化,于4月21日依法將全案撤回補充偵查。

  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根據全案的事實和證據,習水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袁榮會的行為涉嫌強迫賣淫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無期以上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關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案件”的規定,以被告人袁榮會涉嫌強迫賣淫犯罪,被告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陳孟然、黃永亮涉嫌嫖宿幼女犯罪,報送遵義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記者問,為什麼遵義市人民檢察院改變了習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袁榮會原定的容留、介紹賣淫的罪名,而以強迫賣淫罪對其起訴?

  這位負責人説,經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所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袁榮會強迫被害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賣淫,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強迫賣淫罪的犯罪構成與特點,以強迫賣淫罪對其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是準確的,也體現了依法從嚴打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

  記者問,為什麼以嫖宿幼女罪對被告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陳孟然、黃永亮提起公訴?

  這位負責人表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7人在主觀上有嫖宿的故意,且明知被害人係幼女,在客觀上實施了嫖宿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7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了嫖宿幼女罪。

  有網友稱,政法機關是因輿論壓力而將此案退回補充偵查並提級審理的。

  對此問題,這位負責人表示,在審理習水嫖宿幼女一案中,習水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補充偵查的做法,是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辦案中的正常做法;而在發現了新的事實和證據後,依法改變級別管轄即通俗説的提級審理,也是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辦案中的正常做法。這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案的要求。

  他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案件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檢察機關如果發現案件事實和證據有新的變化,可以將案件撤回起訴補充偵查。這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責任。

  對“此案為什麼要並案審理”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並案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經補充偵查查明,袁榮會的犯罪行為涉嫌構成強迫賣淫罪,其犯罪與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在證據和事實上有關聯,因此,應當將袁榮會強迫賣淫犯罪,馮支洋、母明忠、陳村、馮勇、李守明、黃永亮、陳孟然7人嫖宿幼女犯罪並案審理。 (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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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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