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息時報》報道 2007年4月,羅女士在廣州參加培訓,因招待所女廁人多,選擇去男廁所,卻在廁所意外摔傷致殘。一審法院認為她不應獲賠,而終審法院近日則改判招待所賠償她2.8萬餘元。
2007年4月5日下午3時許,羅女士在廣州某招待所洗手間方便。
因為當時女廁人太多,等不及的羅女士就進了男廁。誰知卻因廁所地面濕滑,她摔倒在地。此後,她被送往廣州市中醫院治療,經診斷為鼻梁骨骨折,並留有長約5.5厘米可見斜形明顯線狀疤痕,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
羅女士認為招待所負有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由於其未能及時清理地面濕滑,造成身體受傷致殘,給她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8萬多元。該案在越秀區法院一審時,法院認為羅女士未經批准擅自進入男廁,過錯在先,不應獲賠,駁回羅女士的上訴。
羅女士上訴到廣州市中級法院,並提出沒有哪條法律規定,進男廁必須先經批准,她基於生理要求進入男廁所方便,是符合人道主義和生活常理。本案中,男性還是女性的區別,並不是造成滑倒致傷的條件,地面濕滑才是造成滑倒的原因條件,故要求二審法院改判。
廣州中院日前審理後認為,根據目前法律規定,並有禁止女性進入男廁所方便的相關條文,羅女士當時到男廁方便,雖不符合男女區分使用的習慣,但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據此支持羅女士的大部分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招待所賠償28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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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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