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麗娜)不滿中國銀行收取年費,律師孫先生挑戰“行規”,與中國銀行對簿公堂。記者昨天獲悉,西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孫先生敗訴。
孫先生稱,2004年他在中國銀行西城支行辦理了一張長城電子借記卡,當時銀行沒有説要收取年費。2007年12月,孫先生發現,從2005年起銀行每年收取了他10元年費。
孫先生認為,銀行未徵求其同意,且未告知就劃走年費的行為侵犯了他的財産所有權。他將中國銀行告到法院,要求歸還劃走的年費。
庭審中,西城支行稱,孫先生在辦卡時已約定,雙方應當遵守《中國銀行長城電子借記卡章程》的相關規定,銀行收取年費也已經向銀監會和相關部門報批。2005年,中國銀行在媒體和營業場所發佈公告,每張借記卡每年將收取10元年費。
法庭審理認為銀行在對收費項目變更時,已履行了公示告知手續。另外,銀行收取借記卡年費有相關法律依據,是正當的服務收費行為。法庭沒有支持孫先生的訴求。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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