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榮華公司的産品包裝
侵權産品的包裝盒
原審判決認定“榮華”文字為未註冊馳名商標不當,予以糾正。
香港榮華公司對“榮華月餅”産品長期、持續、大量的宣傳和銷售,使得市場一般公眾已將“榮華月餅”與香港榮華公司聯絡在一起,應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終審判決結果:
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廣州好又多及世博分公司銷售了侵犯原告“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産品,但有合法來源,只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本報訊(記者林霞虹通訊員林勁標)糾纏多時的粵港“榮華月餅”案終於塵埃落定,廣東省高院5月14日對備受關注的“榮華月餅”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廣州市好又多百貨商業有限公司(下稱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今明公司)立即停止對香港榮華餅家有限公司和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的“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侵權行為;今明公司賠償上述兩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2006年10月16日,香港榮華公司和東莞榮華公司將廣州市好又多百貨商業有限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今明公司推上被告席,請求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請求認定“榮華”及其“花好月圓+榮華”組合標識為使用在月餅商品上的未註冊馳名商標;認定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並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並公開道歉。立案後,法院依申請追加蘇國榮為第三人。
法院立案後,今明公司提交了其生産榮華月餅的依據,並辯稱其在涉案侵權産品上使用榮華月餅及花好月圓圖形係有合法依據。其中“榮華+圈”商標是由蘇國榮經營的佛山市順德區勒流鎮蘇氏榮華食品廠(下稱順德榮華廠)授權。根據雙方2006年簽訂的《商標許可合同》,順德榮華廠將其註冊的“榮華+圈”商標許可今明公司使用。今明公司所使用的“花好月圓”圖案則是依據案外人澳門居民余國華的授權而使用。
此案由東莞中院一審宣判後,廣州好又多公司及其世博分公司、蘇國榮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綜合案件事實,廣東省高院終審認為:廣州好又多公司、世博分公司和蘇國榮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原審判決認定“榮華”文字為未註冊馳名商標不當,予以糾正。同時,廣東省高院認為,香港榮華公司對“榮華月餅”産品長期、持續、大量的宣傳和銷售,使得市場一般公眾已將“榮華月餅”與香港榮華公司聯絡在一起,故應當認定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法院認為,儘管余國華在澳門註冊了與香港榮華公司“花好月圓”圖形商標相似的商標,但僅限在澳門地區使用,無權授權他人在內地使用;且今明公司沒有規範使用蘇國榮許可的商標,相反將圈內的文字單獨抽取出來,模倣香港榮華公司同樣將“榮華月餅”作為其商品名稱,足以給消費者造成誤導,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的法律責任。好又多公司及世博分公司銷售了侵犯香港榮華公司、東莞榮華公司“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的産品,但有合法來源,故只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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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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