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9日,河南省正陽縣法院對正陽縣國土資源管理局原局長李蘭超瀆職和受賄案審理有果:2004年6月至2006年4月,李蘭超濫用職權,擅自違規批地,造成381萬元國有資産流失;此外,2006年4月至2008年春節共收受他人賄賂15.09萬元。據此,法院以李蘭超犯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産2萬元。
2008年3月20日,河南省正陽縣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的2名幹警在對該縣國土資源管理局批地和辦理土地使用證進行檢查時,原任正陽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兼局長李蘭超的一張“盧某、李某轉讓辦證可按每平方米五元收費”的批條給檢察幹警留下了諸多疑問:按照國家土地法規政策,國土工作人員在審查辦理土地使用證過程中,必須經過招、拍、挂等嚴格的流程和手續,怎能隨便憑領導批條就辦理土地使用證呢?這裡面一定大有文章!
根據正陽縣檢察院檢察長梁衛東的批示,檢察幹警順著這張批條,調取了該局近年來辦理土地使用證的財務賬簿,經過仔細審查和深入調查,一個涉及原正陽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李蘭超、副局長涂心良、地籍測繪規劃股股長朱廣明、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單某和土地儲備中心副主任張剛等5人、案值近600萬元的國有資源流失案浮出水面。
案件迅速上報至河南省駐馬店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和正陽縣檢察院立即成立了專案小組,並於2008年3月22日依法對李蘭超採取強制措施,同年4月3日,駐馬店市公安局依法對李蘭超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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