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金華5月13日電(記者 袁爽 實習生 曾璟蕙 通訊員 俞焦)因不滿賓館服務員強行收取一元錢的打火機費,一氣之下就對賓館放火泄憤。近日,浙江省金華市龍遊法院以放火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據了解,今年1月29日,被告人夏某與朋友從上海到浙江龍遊準備“踏青”,到達後一行人就住在龍遊縣城某賓館內。當晚22時許,夏某與朋友等人喝完酒後回到賓館,因為想吸煙又找不到打火機,便到總臺想問服務員索要一次性打火機,值班服務員將一隻一次性塑料打火機遞給夏某後,向其索要了一元費用。“我住你賓館是關照你生意,這麼小小一隻打火機還要收我一元錢?”當時只是有些不悅的夏某在返回房間後,心裏越想越不舒服,於是,心煩意亂的夏某來到賓館四樓通道上想透透氣轉換一下心情。
當夏某閒逛到樓梯間時,發現四樓西側通往五樓的木門沒有上鎖,好奇之下,他便推門準備進去看看。因為樓梯間內光線很暗,夏某就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樓了一隻紙袋用於照明,簡單查看後發現房間裏堆滿了床單、被套以及塑料瓶等易燃物。逗留了一會便覺得無聊的夏某剛想轉身離去,便想到自己剛剛才被服務員收了不必要的一元錢,遂一氣之下將點燃的紙袋丟在樓梯間木質樓梯邊,意欲燒燬樓梯間內的財物。隨即,夏某將樓梯間的木門重新關上,並迅速離開現場返回房間睡覺。
結果可想而知,被丟在木梯邊火苗越來越旺,沒多久就將樓梯間內的床單、被套、等易燃物一燒而光。而這起火災是在路人看見樓上某房間內有濃煙冒出而報警後,才被聞訊趕來的人員撲滅。
近日,浙江省金華市龍遊法院在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夏某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鋻於其歸案後自願認罪,積極賠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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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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