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百色市交通局原副局長被法院加刑兩年
據新華社電 正在廣西鍾山監獄服刑的百色市交通局原副局長王志恒隱瞞的犯罪事實,被檢察機關在另一起案件中偶然發現,獄中的王志恒因此被原審法院加刑兩年。
2006年12月25日,百色市交通局原副局長王志恒因犯受賄罪、貪污罪,被蒼梧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
2008年,田陽縣檢察院發現了王志恒隱瞞的另外一起受賄案線索:2002年,王志恒時任百色地區公路管理局邊境公路建設辦公室副主任和總監理工程師,當時田陽縣公路局承建靖西邊境公路中的一個標段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王志恒在機械調配和技術指導方面給予照顧。
2002年6月25日,時任田陽縣公路局局長的李子貴送了11萬元給王志恒,王志恒收受後用於個人消費。
此案隨後移交給蒼梧縣檢察院起訴。蒼梧縣法院經審理後以受賄罪依法判處王志恒有期徒刑10年,與前罪實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判決後王志恒沒有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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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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