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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撿”300萬金飾續:檢察院回應稱尚未定性

 

CCTV.com  2009年05月13日 06:0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梁麗的丈夫劉建華在接受本報和大洋網記者的採訪。

5月12日A29珠三角新聞版

  調查:你如何看待女工“撿”獲300萬金飾可能被起訴?

  連日來,本報率先報道的《清潔工“撿”14公斤金飾或被起訴》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爭論,尤其在法律界産生震動,中國律師網在網頁頭條討論該案,國內很多著名律師對該案發表了評論。

  昨日下午,深圳市寶安檢察院正式對該案作出回應。檢察院發表聲明稱:“該案目前處於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尚未到最終處理階段;辦案人員從未對該案定性發表也不可能發表所謂傾向性意見。我們承諾,在案件重新移送我院審查起訴後,我院將依法公開、公正辦理,並在合適的時機主動向社會各界公佈該案的案情和訴訟進展,以滿足廣大民眾的知情權,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策劃:柯學東 文、圖:記者王納

  檢察機關:尚未對該案定性

  梁麗案發後,公安機關偵查完後,以“涉嫌盜竊罪”把梁麗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又把該案移交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昨日,寶安區人民檢察院負責人致電本報記者,對該案作出回應,併發表了4點聲明:

  一、該案目前處於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尚未到最終處理階段。該案是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于2009年4月3日移交我院審查起訴的。為進一步核實該案的有關事實和情節,以準確界定梁麗的行為性質,我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于2009年4月30日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二、鋻於該案尚處於補充偵查階段,我院辦案人員從未對該案定性發表也不可能發表所謂傾向性意見。

  三、在案件尚處於補充偵查階段的情況下,過早地對梁麗的行為性質作出結論,既不科學,也不嚴謹,對梁麗本人也是不公平的。

  四、我們承諾,在案件重新移送我院審查起訴後,我院將依法公開、公正辦理,並在合適的時機主動向社會各界公佈該案的案情和訴訟進展,以滿足廣大民眾的知情權,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我院將以該案為契機,進一步加大檢察執法公開力度,加強與民眾的良性互動,共同推動法治社會、和諧社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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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潔公司:隨時歡迎梁麗回來

  梁麗和其丈夫得到了單位的支持。昨日,記者聯絡到了梁麗被捕前的工作單位深圳玉皇清潔公司,該公司的負責人張青説:“我們很同情梁麗的遭遇,現在我們沒有和她解聘,她還是我們的員工,公司隨時歡迎梁麗回來上班。”

  在梁麗案中,另外兩名涉案人員曹某和馬某原來也是該公司的員工,據梁麗的代理律師司賢利稱,曹某和馬某都被公安機關認定不構成犯罪,已經被釋放。張青告訴記者,曹某和馬某從看守所出來後,就自動離職了,現在也聯絡不上他們。

  梁麗的丈夫劉建華工作的工廠勁嘉集團也很同情劉建華一家的遭遇,劉建華告訴記者,工廠領導知道此事後,給了他很多方便,允許他有事情的時候就臨時請假,依舊計算當天的工資。這讓家境已經非常困難的劉建華非常感激。

  法律界:掀起熱論存在分歧

  女清潔工“撿”金飾案經本報報道後,已經在全國法律界引起了爭論。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主辦的律師門戶網站中國律師網在網頁頭條討論此事,逾十名著名律師對此案發表了自己的評論。其中,大部分律師都支持梁麗無罪的觀點,也有律師認為梁麗的行為涉嫌侵佔罪。

  廣東律成定邦律師事務所律師羅金亮認為:因為此案數額達300萬元,且爭論的焦點是“撿”還是“盜”?即是侵佔罪與盜竊罪之爭。筆者認為,本案應定侵佔罪,主要理由是:梁麗取得財物的手段不是採取秘密竊取的方法,而是將他人遺忘物據為己有。“拾金不昧”不但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義務。否則,對數額達300萬元的侵佔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

  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王思魯律師表示:“法律專家對此案的看法也是見仁見智的,有不少專家認為梁麗的行為屬無罪,也有專家認為屬行政處罰範疇,更有專家認為屬‘民事糾紛’。在行內出現這麼大的分歧,我認為不是因為此案有多複雜,而是梁麗的遭遇獲得普羅大眾的廣泛同情,大部分網民認為撿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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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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