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報報道,事故發生次日,公安機關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對肇事者胡斌執行了刑事拘留。
然而,有專家質疑:在城區飆車,僅僅是“交通肇事”嗎?
交警部門于5月8日公佈的事故初步調查意見稱,當時肇事車輛時速為70公里,更引發社會各界一片譁然。由此引發了更深層面的思考——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大的事故的調查處理,如何才能做到更為公開公平和公正?
對上面這些問題的拷問,我們邀請專家來廣開言論。
追問一:
時速真的只有70公里嗎?
據天涯網友推算:
除非譚卓當時是以比博爾特更快的速度在奔跑
8日,交警部門召開新聞發佈會上通報,根據肇事者及其同夥的供訴,初步調查當時肇事車在事故發生時速度大約為每小時70公里。
此言一齣,引來一片譁然,很多人覺得這個時速不準確:“把人撞得拋起5米高,車輛在撞擊後又滑出30米,難道只有70公里/小時?”
浙江大學的陳怡平老師介紹了有關速度鑒定的方法:
確定車禍發生瞬間的車速,是一個綜合的技術考量,可以説是一道蠻複雜的物理題,理論界和交警部門在實踐中都在不斷探討和完善。
如果現場沒有電子測速,需要考慮的因素就很多:被撞擊的人或者物體被拋起的高度和距離(撞擊點和落地點之間的距離),肇事車被撞擊點的受損情況,剎車印等等。 其中,肇事車撞擊受損情況也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分析過程,不同車型,同一車型不同部位的剛度系數(説通俗點就是受撞後的變形情況)都不一樣。
剎車印也是一個有效的判斷依據,但是要考慮事故當時是否剎車,有剎車才能有此判斷。
交警在計算制動初速度時有個計算公式是:
速度的平方=254 u S,u是地面摩擦系數,一般情況下水泥路面為0.7,瀝青路面為0.6 ,S是制動拖印的長度。
實踐中,交警判斷事故車輛行駛速度大多還是憑藉其勘查經驗和公式的估算,必要時則會使用事故再現軟體進行分析。
對一些常見車種如桑塔納等的分析會相對容易,而這次車禍胡斌駕駛的車輛又比較少見,分析起來就需要更為仔細,匆忙之間僅憑肇事者供訴而得的時速顯然值得推敲。
而在天涯論壇上,根據之前交警部門公佈的肇事車輛時速大概70公里,加上現場目擊者描述的“譚卓被撞出20米遠,5米高”以及“肇事車輛擋風板嚴重碎裂”等等,有網友根據牛頓定律對事發時的瞬間車速作了推算(由於很多因素過於複雜,因此很多因素忽略不計,採用近似計算),得出的結論是,時速70公里的汽車不可能將被害者撞出那麼遠。除非譚卓是以每秒40公里左右的速度(用這個速度跑完一百米僅需9秒),與三菱跑車發生了面對面的對撞。顯然,即使博爾特也不可能做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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