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郭愛娣)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相應的服務,最高罰10萬元。昨天,《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正式公佈,對機場管理機構應盡的義務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對於保障旅客權益條例作出了明確規定,機場管理機構要為旅客和貨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務。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在生産運營、機場管理過程中以及發生航班延誤等情況時的權利和義務。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産運營信息,及時為旅客和貨主提供準確的信息。
條例明確規定,航班發生延誤,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貨主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相應的服務。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佈投訴受理單位和投訴方式。對於旅客和貨主的投訴,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或者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機場管理機構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候機、餐飲、停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並提供相應服務的;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相應服務的,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貨物運輸,條例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規定的範圍開放使用運輸機場,不得擅自關閉。運輸機場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需要臨時關閉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有關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並及時向社會公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發佈航行通告。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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