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台北4月22日電 台灣立法機構日前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規定若網民利用網絡從事販賣倣冒品、下載盜版軟體或非法瀏覽擁有版權的著作或影片、音樂等侵權行為,只要被網絡服務商發現3次,將被終止網絡服務。
據台灣媒體報道,根據最新規定,網絡服務商只要盡到了告知、管理網絡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
21日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規定,網民出現侵權行為,網絡服務商以契約、發出電子郵件、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一旦網民違規累計達3次,網絡服務商就應對其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而遭侵權的著作權人則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這項規定俗稱“三振條款”。
由於網絡侵權日益猖獗,網絡服務商常常面對被告侵權的風險,修正案規定,只要確認涉及侵權行為的傳輸資訊是由網民發出,而網絡服務商未針對傳輸資訊內容進行篩選或修改,就不必對侵權行為擔負賠償責任。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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