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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企業須向用戶明確提示給據郵件的賠償責任

 

CCTV.com  2009年04月21日 01:0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4月20日電(記者楊維漢、周瑋)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郵政法修訂草案,對郵政普遍服務範圍內的給據郵件的損失賠償限額作了規定,即:保價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未保價郵件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賠償;因郵政企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郵件損失的,郵政企業不得限制其賠償責任。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修訂草案對現行郵政法規定的給據郵件損失賠償責任限額作了適當提高,是必要的。但是從實際情況看,不少用戶事前不知道郵政企業的賠償責任限額,郵政企業也未向用戶作出明確的提示和説明,發生損失後對賠償問題産生爭議,用戶很不滿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郵政企業須就其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向用戶作出明確提示,以便用戶根據郵件的價值選擇是否按保價郵件寄遞。這有利於減少賠償責任的糾紛,保障用戶權益。

  因此,草案規定,對本條規定的給據郵件的損失賠償責任,郵政企業應在其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證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予以載明。郵政企業未履行這一義務的,無權適用本條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責編:程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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