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網訊 昨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安陽縣原縣委書記王社民犯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非法所得709.4472萬元被追繳。
檢察機關指控,王社民在任安陽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合作投資、購房、報銷、看病、調動安排工作等事由,索要、收受個體企業老闆、國家公職人員賄賂,共計24起,共收受賄賂金額達748.4萬元,以此給相關企業或個人在改制、環保驗收、融資、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
而王社民否認受賄、索賄,“要麼是合作投資收益要麼是借款”,在庭審中,他否認10多起指控,解釋説這些款物均是與別人合作投資的收益或是借款,不承認構成犯罪。
對此,檢察機關的公訴人説,王社民所謂的合作投資,其實是利用自己的權勢,借合作之名,實質在於謀取非法利益。而所謂的借款更是站不住腳,檢方認為王社民與所謂的出借人之間均有不正當交易,並當庭宣讀了王社民曾交代的所謂借款的三個原則,即:熟人關係,有經濟實力,曾經幫過忙辦過事。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社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一審判決王社民犯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非法所得709.4472萬元被追繳。
一審宣判後,王社民以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商報記者 張毅力 通訊員 景永利 周迎賓)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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