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4月9日電重慶奉節縣民政局因在對上訪者反映情況調查處理意見中使用“耍賴”“一個有嘴無臉的人”等侮辱性語言,日前被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構成名譽侵權,賠償受害人精神損失費2萬元。
經審理查明,自1983年起,重慶市奉節縣金鳳鄉新廟村7組村民盧從陽以其曾在部隊因公受傷為由,多次信訪要求為其評定傷殘待遇。1992年7月6日,奉節縣民政局寫出《關於老上訪戶盧從陽的情況調查及處理意見》,上報中央、省、地民政部門、縣相關領導和單位,併發送區鄉黨政部門和村兩委及各村民小組,同時送盧從陽及其兄盧從安。《處理意見》在表述盧從陽情況時,多處使用了盧“耍賴”“所到之處雞犬不寧”“盧是一個有嘴無臉的人”等帶侮辱性的語言。
隨後,盧從陽要求落實一等傷殘待遇的上訪目的未能實現,遂訴至奉節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奉節縣民政局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落實一等傷殘待遇,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誤工及交通費用等共10萬元。此案經法院一審、終審,盧從陽均敗訴。不服判決的盧從陽于2006年1月到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申訴。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經調查取證後就此案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08年12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此案。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奉節縣民政局寫出的《處理意見》一文中確有用詞不當之處,個別詞句對盧從陽的形象進行了負面的刻畫,並且發文範圍較寬,使盧從陽內心感到屈辱,客觀上給盧從陽造成了心理壓力,在一定範圍內降低了盧從陽的社會評價。奉節縣民政局的行為對盧從陽構成了名譽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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