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8日電(記者朱立毅 雷敏)中國商務部8日發佈公告稱,終止對原産于韓國的進口丙烯酸酯徵收反傾銷稅,而對原産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應上海華誼丙烯酸有限公司等8家企業申請,商務部于2008年4月9日發佈2008年第21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8日發佈今年第18號公告,公佈自今年4月9日起,終止對原産于韓國的進口丙烯酸酯徵收反傾銷稅,繼續按照2003年第3號公告、2005年第40號公告,對原産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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