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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攆得跳窗摔殘獲賠3萬 法院判狗主人賠償

 

CCTV.com  2009年03月09日 04:0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揚子晚報  

  被狗攆得無路可去,情急之中跳窗躲避,結果摔成十級傷殘……遼寧省瀋陽市一位市民在遭遇這個不幸時,竟沒有任何目擊證人,起訴索賠變得沒有底氣。瀋陽市中級法院日前運用“日常經驗”法則,終審判定狗的主人承擔責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

  瀋陽市民李華家住東陵區南塔街道,房屋的南窗在張某所擁有的工廠內。2006年11月,剛進入冬季,李華想在窗戶上安裝保暖塑料,經張某同意後進入了工廠。不幸就此發生了。

  “當時,經過廠區剛到我家的南窗下,張某養的大狗就竄出來了,實在沒地方躲了……”李華回憶説,情急之下自己爬上南窗跳進屋內。可這一跳,由於恐慌重重摔倒在地。經鑒定,達到十級傷殘。

  事情發生後,狗的主人張某只給了李華1000元治療費,再多一分錢也不想出。李華認為,自己被狗追攆造成了傷殘的後果,狗主人應承擔全部責任,這點兒錢根本不夠。於是他到法院起訴,索賠3萬元。

  在庭審時,被告人張某辯稱,狗白天一直關在籠子裏,不可能攆人。李華是圖方便,從自家窗戶跳進屋摔傷的,給他1000元錢是出於同情和憐憫,因此不應再支付賠償金。

  法院認為,此案發生時,雖狗的主人不在場,也無任何其他目擊證人,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推理,可以證明原告李華不是為了圖方便才跳的窗。張某在支付1000元錢後,並在派出所調查時對事實沒有異議,也可以説明其對自己養的狗致人受傷這一事實的承認。張某辯稱“自己沒有任何責任”,卻給原告1000元錢,違背了基本生活常理。

  最後,法院推斷出李華所受侵害是源自張某的狗,張某應對狗攆人致殘承擔賠償責任。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據主審法官介紹,日常生活經驗就是“經驗法則”,是指法官在日常生活中認識和領悟的客觀事物之必然聯絡或一般規律,具有普遍公認或不證自明的性質。作為基本常識而為公眾普遍認同,無須借助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也無須法律予以規定。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審核證據,也是法官判案的重要內容之一。 (據新華社)

責編:劉海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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