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首頁|搜視|直播|點播|新聞|體育|娛樂|經濟|房産|家居|論壇| 訪談|博客|星播客|網尚文摘

首頁 > 新聞頻道 > 法治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躲貓貓事件:網友調查這個"偏方"行不通

 

CCTV.com  2009年02月25日 10:4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檢察日報  

  雲南一青年李蕎明在看守所中受傷、不治而亡,當地警方稱因與同室人玩“躲貓貓”受傷,最後死亡。這一説法引起了網友的強烈質疑,一時間,“躲貓貓”成為最熱門的網絡流行語。在當地展開司法調查的同時,針對這一事件的一個“創意”也備受關注,即宣傳部門徵集網友成立了網友調查委員會,以便平息網絡質疑。然而,網友調查委員會經過了一天的實地調查後,卻並沒有探尋到真相,相反,“所有的人在心裏都感受到了一份尷尬”(2月23日《法制日報》)。

  為此,我們不禁要問:網友調查“躲貓貓”為何無功而返呢?針對一個司法事件,宣傳部門組建網友調查委員會試圖探尋事件真相的做法,到底是一個有功效的偏方,還是一個無意義的庸招呢?

  在筆者看來,成立網友調查委員會,與探尋事件真相之間不存在任何實質上的邏輯關係,手段與目的非常不匹配。這一做法不僅缺乏週密的論證,而且缺乏法律依據,涉嫌越俎代庖,影響和干預正常司法調查活動。因此,它不可能完成預定任務,達到預期目的。

  首先,這個創意從一開始就是為“形象”服務的,而不是為“真相”服務的,因此這個“偏方”産生之初就不是對症下藥的結果。網友調查委員會的基本立意是為宣傳服務的,基本目的是為了平息網民的強烈質疑。而組建網友調查委員會能否實至名歸,本身的組織性質,有無調查權力,能否接觸真相、探尋真相,所有這些相關問題都沒有經過嚴密的論證。特別是網友調查委員會的活動會遇到法律障礙,是創意人事先“沒想到”的。

  其實,網友調查委員會遭遇法律障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雖然它由省宣傳部門發起組織,但網友調查卻是一個十足的民間調查,不僅沒有法律地位,甚至也根本不屬於“體制內”的活動。所以,不會有法定的程序來保障它的活動開展,相反它試圖調查的卻是一個司法事件,而且事件發生地點、涉及機關和人員都具有極端的特殊性,受到法律的特殊規範,一般要求特殊的執法司法主體依據法定的程序才能開展工作。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宣傳部門組織這樣一個法律依據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的網友調查委員會,涉嫌對司法專門活動不當干預,誤讀了公眾參與和尊重民意的現代民主要求。事實上,任何時候司法工作都要依靠群眾,但它卻不等於讓群眾直接辦案,取代司法機關的專門工作。

  為保證司法活動的客觀公正、公平正義,的確需要公眾參與,需要發揚民主,更需要群眾的實地監督,但這種參與和監督必須有法律依據,並能夠方便接觸事實、了解真相,這就要求公眾直接參與到具體的司法活動中去,至少成為司法調查過程客觀公正的見證人,從而增強司法結論的公正性和可信性。面對一個司法事件,單獨成立一個民間調查委員會,必然遇到諸多法律上的障礙,無法認識真相。這些人進入看守所除了走馬觀花式的參觀之外,恐怕起不到任何實質作用。

  即使退一步講,成立民間調查委員會沒有任何法律障礙,那麼它也很難保證其調查結論具有客觀公正性。畢竟對司法事件的調查,需要一系列的專業知識和程序要求,而這些是“臨時湊班”的民間調查委員會所不具有的。因此,它的結論更難消除公眾質疑。還有一點可曾考慮到,假如在沒遇到任何障礙的前提下,網友調查委員會得出了與司法調查完全不同甚至分歧較大的結論,讓公眾相信誰的?有關部門又將如何收場呢?從某種意義上看,筆者倒認為,網友調查委員會遭遇法律障礙或許是這一“創意”的最好結局。

  由此,我們也獲得一個啟示,那就是在處理重大而有影響的事件時,各部門要多一些協調配合,而少一些各行其是。對於“躲貓貓”事件來説,只有司法機關的獨立調查才能有公信力,才能真正平息各方質疑。(勞力)

責編:李秀偉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昵 稱: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