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2月11日電 (何蔣勇)日前,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檢察院以象檢刑訴2008745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毅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09年2月1日向象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該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郭毅斌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人民幣20000元。
日前,象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9月13日中午11時30分許,被告人郭毅斌至該縣西周農業銀行自動櫃員機(ATM機)取錢時,拾得歐宏霞遺失在該行自動櫃員機內3065借記卡一張。隨後,被告人郭毅斌分三次取走卡內人民幣5000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案發後,贓款已追回退賠給被害人。
據了解,象山縣人民檢察院以象檢刑訴2008745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毅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09年2月1日向象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歐宏霞的陳述,銀行監控錄像,帳戶明細查詢單,扣條,領條,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象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毅斌冒用他人信用卡,取得卡內資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願認罪,贓款已追回退賠給被害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郭毅斌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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