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速覽]最高法啟動物權法司法解釋起草工作。據介紹,物權法頒行並不意味著擔保法廢止,因此物權法正式施行後將出現多種規定有擔保物權內容的諸法並行的局面。 |
新華網北京7月4日電(田雨 丁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4日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透露,為了確保物權法的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啟動物權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萬鄂湘是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通報這一消息的。他表示,貫徹和執行好物權法,是民事審判工作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全國法院要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的觀念,全面堅持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
萬鄂湘説,在具體操作層面上,要注意物權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尤其是擔保法的銜接問題。物權法第四編在創設諸如擔保物權合同與擔保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等一些新的制度規則的同時,大量吸納並修改完善了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中的若干制度規則,由此會引發一些擔保法與物權法適用上的銜接問題。
萬鄂湘説,首先,應當注意到,物權法的頒行並不意味著擔保法的廢止,因此物權法正式施行後將出現民法通則、擔保法、物權法、海商法等規定有擔保物權內容的諸法並行的局面。在處理擔保法等法律與物權法銜接問題時,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其次,物權法實施後,在處理擔保法等法律與物權法的銜接時,應當按照立法法第83條與物權法第178條規定的原則和精神,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解決法律適用衝突問題。
最後,在抵押權登記效力、抵押登記的公信力、獨立擔保的適用依據、抵押權的重復設定等方面,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物權法第四編的規定差距較大,必須重點加以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也在這個會議上表示,認真學習領會物權法,不僅僅是民事審判的重要任務,對行政審判同樣重要。
奚曉明指出,物權法雖然屬於民法範疇,但其中包含了許多行政法律規範,相當多的條款涉及行政法律關係,如徵收徵用、不動産登記、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都會形成行政法律關係和行政爭議。在行政審判工作中如何貫徹執行物權法,是人民法院面臨的一個新課題。
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3月16日上午高票通過物權法。對公有財産和私有財産給予平等保護,最終在這部法律中得以明確。物權法共5編247條,將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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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