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如何監管食品
□張 珊
近年有關食品公共安全的事件不時發生,如何監管食品安全成了人們廣泛關注的問題。我國古代這方面的一些做法,可作借鑒。
周代:
果實未熟,不得買賣
古代食品保鮮和儲存技術不發達,大多數蔬菜、水果、鮮貨受到時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廣泛,利潤也有限,因此利用食品投機牟利的案件較少。
儘管如此,考慮到食品安全關係重大,國家仍然作出特別規定。《禮記》記載了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這大概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市場管理的記錄:“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鬻于市。”“不時”是指未成熟,可見是為了防止引起不良後果,禁止未成熟的作物進入市場。為了杜絕為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國家還規定,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也不得在市場上出售。
唐代:
問題食品致死,責任人判處絞刑
唐代嚴格杜絕有毒有害食品流通。根據《唐律疏議》,某種食物變質,已經讓人受害,食品的所有者必須立刻銷毀食品,否則要被杖打90下;不銷毀有害食品,送人或繼續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處徒刑一年;如果這種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則要被判處絞刑。別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本應被銷毀但未被銷毀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食品所有者也要按過失殺人來處罰。
南宋:
行會把質量關
南宋經濟繁榮,臨安有各種食品市場和行會:米市、肉市、菜市、鮮魚行、魚行、南豬行、北豬行、蟹行、青果團、柑子團、鲞團。一些投機分子仍常常使用“雞塞沙,鵝羊吹氣,魚肉注水”之類的伎倆牟取利潤,為了加強管理,宋代官府讓各類商人組成行會,商鋪、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加入行會,並按行業登記在冊,否則不能從事該行業的經營。
商品的質量由各個行會把關,行會首領負責評定商品的成色和價格,充當本行會成員的擔保人。
除行會把關之外,法律也繼承了唐律的規定,對腐敗變質食品的銷售者給予嚴懲。但是,行會的監管職能不全面,如小商販通常不加入行會,政府和行會對他們的控制有限。
責編:許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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