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體育 | 娛樂 | 經濟 | 科教 | 少兒 | 法治 | 電視指南 | 社區 論壇 博客 播客 | 網絡電視直播 點播 | 手機MP4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卡拉版權費何時OK:包間或計次?哪個方案更合理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1月21日 13:24 來源:

相關新聞:

卡拉OK廳收費標準出臺後一週調查:卡拉目前仍OK
卡拉OK版權費年底開徵 經營者稱收費主體無資格
卡拉OK收費標準制定 各方反應不一

    來源:北京青年報

    經過近兩個月的平靜之後,一直備受各界關注的卡拉OK版權收費問題再次浮出水面。

    11月9日,國家版權局在其官方網站上正式公告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和籌建中的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提交的《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規定以卡拉OK經營場所的包房為單位,收取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的版權使用費,基本標準為每間包房每天12元,根據全國不同區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經營的不同規模和水平,上述標準可在一定範圍內適當下調。

    而就在11月7日,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負責的“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已在湖南長沙悄然啟動。長沙金色年華文化娛樂有限公司成為全國首家試點安裝此系統的卡拉OK經營者,總共約20家長沙的卡拉OK經營企業將參與此次試點。據介紹,這套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通過精確計次、點播付費的方式旨在為權利人和卡拉OK企業提供自主版權交易的公共服務平臺。

    從7月份以來,分別主管卡拉OK作品版權和內容的兩個政府職能部門每每幾乎同步地推進不同方式的卡拉OK版權收費工作,到目前,更是一個公告標準最終確定,一個開始啟動試點,這樣的態勢不僅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更引起了與卡拉OK版權使用相關各方的困惑:究竟該由誰來收取版權費、收費到底是計次還是按包間計算……卡拉OK版權使用收費陷入迷局。

    兩個方案各選城市試點

    與早些時候的高調不同,無論是國家版權局還是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在標準公告和試點啟動後都選擇了低調。

    記者在聯絡國家版權局進行採訪時,信息宣傳處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表示版權局暫時不對公告的收費標準發表進一步評論,並強調卡拉OK經營者向相關著作權人支付版權使用費,是基於民事行為産生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不是行政收費;收費標準可由權利人和卡拉OK企業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相互協商。

    記者試圖聯絡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一位瞿姓工作人員説目前文化部對“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的態度就是“儘量先把事情做好”。瞿先生讓記者聯絡該中心下屬一公司具體負責此項目的楊姓負責人以了解更多信息,楊先生同樣婉拒了記者的採訪要求,表示現在並不是進行宣傳的時候,“我們在年底試點工作結束後將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具體情況。”楊先生同時強調他們的系統只是為權利人和卡拉OK經營者提供公共服務平臺,只要是內容合法、版權清晰的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都可以進入該平臺,願意使用該作品的卡拉OK企業可與相關權利人進行自主交易。“我們的姿態是開放的,也歡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利用我們的平臺。”記者問他文化市場發展中心是否跟中國音像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進行過接洽,他表示“這就要問他們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家版權局的公告中表示卡拉OK版權收費工作將在北京、上海和廣州等大城市開展試點。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啟動的“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則選擇在長沙、鄭州、武漢、青島等作為試點城市。

    兩個聲音能不能統一

    長沙金色年華文化娛樂有限公司因為是全國首家安裝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成了輿論關注的一個焦點。該公司總經理韓文勝告訴記者,雖然在安裝文化部的系統後具體收費環節是怎樣的目前並不清楚,但最讓他感到困惑的是,兩個聲音並存。“我們希望兩個部門能儘快溝通,給出明確説法。如果要重復收費,我們就不願意了。”

    而權利人一方也不乏困惑。天中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版權部經理潘偉安先生告訴記者,他們公司在兩個多月前剛剛被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吸收為會員,對於協會按照包房收取版權費的方式,他們剛開始也提出異議,希望能按照歌曲點擊率收費,但是協會説無法做到。有意思的是,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也曾主動找過天中文化並向其介紹“全國卡拉OK內容管理服務系統”。“大概10月份的時候,他們希望得到我們授權,這樣我們可以把自己的歌放到他們的系統裏,到時候我們公司和文化部的標誌都會出現在歌曲畫面上。”潘先生告訴記者,目前雙方還只是初步接觸,等將來簽約時也許需要向文化市場發展中心交納一定的運營費。“其實,我們希望只有一家機構處理這個事情,或者兩家合起來做也可以。”

    而記者採訪的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備組劉文和先生則表示,內容管理和版權管理是兩個層次的問題,文化部作為卡拉OK企業的主管部門對卡拉OK産品的內容進行規範是可以的,但是在版權管理這一領域,依據我國的《著作權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則應該由國家版權局進行監督管理。他同時表示:“如果兩個部門能進行合作當然是最好的。但是文化部文化市場發展中心所提供的版權交易平臺要想吸引音樂和音樂電視作品權利人加入,獲得版權授權是最核心的。”

1/3頁
相關視頻
更多視頻搜索:
CCTV-1  CCTV-2    CCTV-3    CCTV-4    CCTV-5        CCTV-6       CCTV-7        CCTV-8  
CCTV-9  CCTV-10  CCTV-11  CCTV-12 CCTV-新聞  CCTV-少兒  CCTV-音樂  CCTV-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