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西頻道4月27日電(謝大明)廣西藤縣法院近日對藤縣大黎鎮初中原校長覃秋慶職務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覃秋慶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30000元、罰金人民幣3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間,覃秋慶多次指示大黎鎮初中專職報賬員周某,將學校食堂利潤、虛報工程款、未發放的貧困生補助款以及虛開購物發票套取的辦公經費放進學校小金庫,先後利用職務之便,以招待領導和購物等名義或通過各種方式,侵吞學校小金庫款項共438104.52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2007年3月,江某經營設立在大黎鎮初中內主要供水給校內師生使用的水廠,允許覃秋慶以乾股形式入股水廠。2008年12月,覃秋慶將其水廠股份以70000元轉讓給吳某,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覃秋慶先後借學校小金庫資金91000元歸個人使用,至今尚未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2009年4月,中共藤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組到大黎初中對該校涉嫌私設小金庫等財務問題進行調查。覃秋慶指示報賬員周某將小金庫有關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轉移、收藏,隨後又指示將轉移的賬證資料燒掉。被銷毀的會計賬簿涉及金額達68.27萬元多、原始會計憑證涉及金額達26.75萬元多,其行為已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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