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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就幹部選拔任用四項監督制度答問(全文)

 

CCTV.com  2010年04月12日 19:0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最近,中央辦公廳頒布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中央組織部同步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以下分別簡稱《有關事項報告辦法》、《“一報告兩評議”辦法》、《離任檢查辦法》)。在上述四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制度頒布實施之際,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創新,請您介紹一下頒布實施這四項監督制度的主要背景、過程和目的。

  答:2002年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黨的十七大把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作為黨的建設的一項重大任務,明確要求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督。十七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健全幹部選拔任用監督機制和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匡正選人用人風氣。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強調指出:“要認真執行和不斷完善各項監督制度,積極探索加強監督的有效途徑和方式方法,加大監督制度創新力度。”從兩年來開展全國組織工作滿意度民意調查的結果看,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滿意度有明顯提高,但對選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反映仍然比較突出。

  為此,中央組織部組織力量開展了深入調查研究,從2007年起正式會同中央紀委研究起草《責任追究辦法》,經廣泛徵求意見、反復修改,先後報經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組織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個辦法,報經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組織部印發。頒布實施這四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制度,就是要貫徹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應幹部群眾的關切和期待,以更加嚴格的制度監督選人用人行為、約束選人用人權力,堅決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進行戰鬥,為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問:這次集中出臺四項監督制度,在健全完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解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項監督制度相互銜接配套,初步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體系,使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節都納入監督範圍,都置於嚴格的監督之下。二是通過細化政策界限、規範操作程序、明確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長期以來困擾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主體界定不清、責任情形劃分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的難題,使責任追究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三是進一步強化了對各級黨委(黨組)“一把手”及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突出了監督重點,抓住了關鍵環節,增強了監督效力。四是改進了監督視角,完善了監督方法,不僅要看幹部選拔任用的過程,更要看幹部群眾對本地區、本單位選人用人滿意度高低這個結果,這對於有效地解決選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後搞不正之風”的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

  問:監督制度一般都具有預防功能,這四項監督制度在發揮警示和預防作用上有什麼突出的地方?

  答:堅持懲教結合、注重預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重要方針,這四項監督制度充分體現了這一要求。《責任追究辦法》列出了應當追究責任的39種主要情形,並規定了責任追究的處理措施,使各類相關人員都清楚地知道,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為會受到追究,從而樹起“警示牌”、架起“高壓線”,以責任追究促正確履職。《“一報告兩評議”辦法》雖然實施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事後”,但它會激勵、約束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不斷加強和改進選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幹部群眾的滿意度,對規範選人用人全過程具有重要作用。《離任檢查辦法》將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與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鉤來,促使他們慎始慎終,正確行使用人權。《有關事項報告辦法》本身就是一項事前把關和預防制度。制定和實施這四項監督制度,不僅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築起了一道防範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防火墻”。

  問:《責任追究辦法》在界定責任主體、劃分責任情形上是如何規定的?

  答:《責任追究辦法》堅持有規必嚴守、違規要查處,有權必有責、失責要追究,將責任追究對象劃分為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幹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等5個大類;對每一類責任追究對象,針對其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職責和權限的不同,分別規定了應當追究責任的主要情形,共39種。這5大類責任主體和39種責任情形都比較具體,用人上出了問題,有沒有違規失責情形,應當追究誰的責任和怎樣追究責任,規定得比較清楚,在解決責任認定難的問題上取得重要突破。

  問:實行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調查處理是一個重要環節,《責任追究辦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責任追究的實際情況,《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而不進行調查處理的,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也要追究責任。

  問:發現幹部“帶病提拔”如何追究選人用人責任?

  答:少數幹部“帶病提拔”,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影響選人用人公信度。幹部“帶病提拔”,有的是由於“帶病提拔”的幹部問題隱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沒有發現;有的則是由於選拔任用工作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為切實防止幹部“帶病提拔”,《責任追究辦法》設立了“帶病提拔”幹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機制。規定領導幹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問: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責任追究的方式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兩種。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5種措施。紀律處分主要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作出。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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