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身份證丟失後被人撿到冒用,自己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用不用“挂失”和登報聲明?近日,公安部在回答網民提問時明確表示:公民丟失身份證後,無需再辦理挂失和登報聲明。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公安部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挂失和登報聲明,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必須這麼做。
責編: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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