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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暖5年內將全面實行按熱計費

 

CCTV.com  2010年03月19日 06:4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京華時報  

  本市2015年前將全面實行按熱計費。市市政市容委昨天召開發佈會,就下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進行解讀。據悉,多年來一直“只聽聲不見影”的採暖費“暗補”變“明補”今年啟動研究,屆時政府將出臺具體改革方案,採暖補貼最終將實現“貨幣化”。

  老舊小區改造完全市按熱收費

  市供熱辦相關負責人透露,新建成小區將全部按熱計量的形式收取供暖費。

  該負責人透露,本市實行熱計量難度非常大,老舊小區多,而且有各種性質的企事業單位、中央機關等。實行熱計量的首要條件,就是先改造老舊小區,使之具備安裝熱計量表的基礎條件,預計2015年前能完成全市老舊小區的改造,屆時全市將全部實施按熱計費。

  據悉,考慮到本市情況,按熱計費將採取多種形式,包括安裝熱力智慧表等,公建按一棟樓來安裝,住宅擬按一個單元或一戶一表的形式,具體措施正在研究。屆時熱費的基礎費和浮動價的比例將參考公建現有價格,即30元/平米中,六成即18元為基礎價。

  單位不發採暖補貼可起訴

  今年起,採暖用戶、供熱單位應按4月1日發佈的示範書面合同簽約,未簽書面合同、供熱單位已向用戶至少供暖一個採暖期的,視為存在事實供熱採暖合同關係。

  合同約定由繳費人繳納供暖費。針對有單位不給職工報銷供暖費或發放採暖補貼的情況,市供熱辦相關負責人會後表示,按規定各單位都應承擔採暖費,但具體情況要考慮單位經濟實力等因素,企業在與員工簽訂用工合同時,應明確採暖補貼如何發放,是否包含在工資裏。單位無故不發放採暖補貼,員工可上報上級單位或起訴,但起訴應以勞動合同為依據。

  採暖補貼有望直接給低收入群體

  供熱採暖示範合同規定,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用戶應足額繳納下一採暖季(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採暖費。未簽約但存在事實合同關係的,也應在上述時間內繳費。

  供熱辦相關負責人張春田透露,低收入群體的採暖費補貼辦法有望近期出臺。目前本市對低收入群體實行間接補助,燃料補貼發放給供暖企業,企業提前上報轄區內低收入群體數量。新補貼辦法出臺後,有望將補貼直接化,可能會給低收入群體直接發放採暖補貼,具體標準與市民政部門協商後確定。

  -熱點問題

  【關鍵詞室溫】

  18℃刪除不等於不執行

  問題:新辦法刪除了室溫18℃的標準,是不是考慮企業做不到?

  回復:國家《住宅設計規範》規定:臥室、起居室不應低於18℃,廚房不低於15℃,設採暖的樓梯和走廊不低於14℃。所以新辦法不能簡單地用18℃“一刀切”,《辦法》強調的是供熱單位要保證住宅用戶臥室、起居室的室溫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標準溫度,不是最低溫度,不能以最低溫度作為正常運行的標準溫度。長期以來,住宅用戶採暖的室溫一直是以18℃作為標準的。這不僅是行業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確定政府有關部門測算供熱價格和對供熱單位財政補貼的基本依據。但不能把不低於16℃作為整個採暖期溫度標準,混淆最低溫度與標準溫度的概念。

  室溫爭議請第三方檢測

  問題:自己測室溫低,供熱方測説達標,怎麼辦?

  回復:用戶室溫受多種因素影響,比如室外氣溫、突發事件、建築及供熱系統設計和建造問題、採暖用戶擅改房屋結構,增加採暖面積等。只有在很多條件同時滿足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室溫達到規範要求。一些用戶可以與供熱單位通過供熱採暖合同約定差異化的供熱需求,並不一定需要法律作出統一、硬性的要求。供熱單位和用戶對室溫是否達標存在爭議,可委託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檢測。

  採暖期內供熱單位要設立24小時值守制度,隨時受理用戶問題。示範合同對供熱單位受理和處理用戶投訴的時間等都作了具體規定,雙方可按合同約定追責。

  【關鍵詞閒置房】

  獨立採暖停熱可繳基本費

  問題:居民如果有兩套房,其中一套房不居住,能不能不供熱不繳採暖費?

  回復:對於多餘閒置的住房是否需要繳納供熱費一直是爭論的焦點。雖然在新《辦法》中並未對閒置房屋採暖費問題進行明確規定,但提出具備分戶獨立採暖系統形式的用戶,在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採暖及共用供熱設施安全的前提下,經與供熱單位協商,就暫停供熱時間、繳納基本費用等事項達成一致後,可以由供熱單位暫停供熱。

  【關鍵詞改裝】

  私改供熱設備最高罰5000

  問題:居民是否能改裝暖氣片等設施?

  回復:用戶不得拆改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擴大採暖面積或者增加散熱設備;用戶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供熱效果或妨礙對設施的正常維修養護。

  用戶拆改室內自用採暖設施,應經供熱單位確認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採暖和不妨礙設施維修養護。否則將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馬上就訪

  今後調整供暖時間不排除居民多繳費

  針對今冬本市兩次調整供暖時間,昨天,市供熱辦主任郭維圻表示,今年3月12日,市政府為應對低溫天氣,決定將採暖期延長7天。加上去年11月提前供熱的15天,本採暖期前後共延長了22天,是有史以來本市最長的採暖期。而《辦法》最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供熱應急保障機制被明確立法,今後供暖時間將是“天”説了算。

  郭維圻表示,本市採暖期是根據國家《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等規範以及本市30年的氣象資料,以日平均氣溫5℃為標準確定的。根據氣象資料,以前曾出現過法定採暖期外日平均氣溫低於5℃的情況,為此《辦法》規定可以根據氣象情況調整採暖時間。具體程序是,根據與氣象部門會商的結果,依據天氣情況制定臨時調整採暖期的相關程序規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在採暖期內,企業推遲、終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的,將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整改,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今後調整供暖時間帶來的費用問題,市市政市容委委員李楠表示,今後不排除居民可能需要承擔一部分燃料補貼。但具體的情況還得根據政府相關部門研究決定。目前來説,這部分費用都是由市區兩級財政支持的,大部分是市裏承擔。(記者文靜)

責編: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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