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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駕致傷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CCTV.com  2009年12月23日 15:2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23日電 針對很多網民呼籲要嚴懲酒後駕車等“馬路殺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指出,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舉行新聞發佈會,向媒體介紹了收集的網民意見建議辦理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意溝通郵箱自今年五月開通以來,收到七千六百四十一封郵件,主要包括群眾對法院隊伍建設、廉政建設、審判工作、執行工作和民意溝通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於網民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高度重視,健全了工作機制,並認真研究答覆。

  關於網民建議嚴懲酒後駕車等“馬路殺手”的問題,最高法答覆稱: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機動車輛數量和駕駛員人數猛增,無視交通管理法律法規,酒後乃至醉酒駕車的違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給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為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充分發揮刑罰功能,有效遏制醉酒駕車犯罪的多發、高發態勢,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就醉酒駕車犯罪的法律適用等問題提出了指導性意見,並公佈了兩起醉酒駕車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指出,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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