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西藏自治區立足區情,著眼長遠,落實完善農村低保制度,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走出了具有西藏特色的農村低保工作之路。截至目前,全區農村低保對象23萬人,佔全區農村總人口的10%。
2002年以來,根據中央提出的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自治區從努力保障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出發,先後在林芝地區波密、林芝、工布江達、察隅、米林,昌都地區昌都、江達、左貢,日喀則地區江孜等8個縣初步建立了農村低保制度,共有2319人納入了低保範圍,月人均保障標準為60元,差額補助每月30元。
為推動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2007年,自治區黨委、政府把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為民辦的六件實事之一,在全區全面建立了具有西藏特色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2月14日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到2007年底,在全區全面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目標,之後及時出臺了《西藏自治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暫行)》。
2007年7月中旬,自治區政府要求從7月1日起將家庭年人均年收入800元以下農村居民全部納入農村低保,年底前在全區所有縣(市、區)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現從農牧區特困群眾生活救助到農村低保的全面過渡。到2007年底,全區共有23萬人納入農村低保,發放保障金3099.69萬元,月人均補助56元。
2008年1月,自治區將農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標準在原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50元,同時還針對肉菜等副食品價格和成品油價格上漲因素,對低保對象實施臨時性補助政策。截至2009年12月,財政累計落實兌現生活救助、低保資金35758.7萬元,切實保障了農村困難居民的基本生活。(記者 劉倩茹)
責編:李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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