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 > 新聞社區 > 中國新聞 > 正文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稅務總局:中國不具備“遞延型”養老險條件

 

CCTV.com  2009年12月12日 15:2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羊城晚報   

  正當媒體近日熱情報道“上海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明年或破冰時,昨天,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卻表示,我國目前不具備將企業年金遞延至個人退休領取環節徵稅的基本條件。

  “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是指投保人在稅前列支保費,待到領取養老保險金時再繳納個稅款,即對這筆個人所得推遲徵個稅。由於那時領取人已處於退休階段,收入通常會降低,相對應的個稅稅率也就降低。

  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在其網站中明確,對於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環節是在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時,由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

  這一做法,與國際上部分國家規定“在年金領取環節徵收個稅”不同。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負責人解釋:“之所以沒有在個人退休領取年金環節扣繳稅款,主要是基於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和稅務機關的徵管能力。

  據其分析,從國際上看,在企業年金的個稅徵管環節方面,既有“在企業繳費環節徵收、在領取環節免稅”的國家,也有“在繳費環節免稅、領取環節徵收”的國家,各國做法不一,都是與本國的稅制和稅務機關的實際徵管能力相適應的。目前,對企業年金在領取環節徵收個稅的國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實行綜合稅制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的國家,其對個人的退休金是徵稅的,稅務機關不僅具有完備的個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徵管機制,而且具有全國統一的信息化管理平臺。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是分項稅制,且對退休工資或退休金予以免稅,不具備將企業年金遞延至個人退休領取環節徵稅的基本條件。

  該負責人還説,如果在年金領取環節才徵收個稅,則稅務機關必須在企業建立年金後的數十年隨時監控年金的運行,且保存數十年的個人信息,從目前看,稅務機關還不具備這方面的徵管能力。

  對於該負責人的這一説法,有關保險人士分析:此前備受關注的上海要推“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同樣需要上述負責人所説的那些條件;若按該負責人的説法,目前“上海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試點”也同樣不具備條件。

  實際上,此前已有業內人士指出,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的延遲繳個稅的特性,與我國現有稅法有抵觸。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我國居民個人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無需繳納個稅;但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的繳稅方式恰恰相反,就是在領取養老金時繳稅。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係教授郝演蘇還提到一個“很現實的問題”:這類保險産品大多超過20年,“從‘遞延’定義出發,個人現在不繳個稅,20年後政府還存在著能否收回這部分稅額的問題”。

責編:李戎

1/1

相關熱詞搜索: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網民舉報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

用戶名: 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