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紀念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10週年座談會。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副主席習近平等領導同志出席座談會。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許崇德講話。新華網 尤亮 攝
[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許崇德]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嘉賓,同志們,朋友們!十年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澳門基本法開始實施,這是中國人民的盛事,也是世界人民的盛事,值得隆重紀念和慶賀。澳門基本法是繼香港基本法之後又一個創造性的傑作,是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它的制定過程呈現出了許多優點和特點。今天,我想就當年澳門基本法起草中的民主協商精神作一些簡單的回顧。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立於1988年9月,由48人組成。其中內地委員26人,澳門委員22人。兩地委員由於出生和成長的環境不同,所受的教育和經歷不同,因而對許多事物的認識往往不盡相同。即使在內地委員與內地委員之間,以及澳門委員與澳門委員之間,所持觀點和提出的主張也往往互相矛盾,甚至是南轅北轍的。而草委會是個集體,為了發揮集體智慧,調動大家的積極性,每一個成員都有平等的發言權,都可以暢所欲言,不受任何限制。
但是分歧必須達成共識,意見必須最後統一,這樣才能製作成基本法的條文。實際上,在意見紛紜、各持己見的時候,想要達成一致,只有兩種辦法:一種是以投票表決的方式解決問題;另一種是以民主協商的辦法求得意見的統一。基本法的起草歷時四年半,大會小會開了不下八十多次,爭論的問題很多,起草委員會堅持的工作方法不是簡單地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法,而是人人暢所欲言,各抒己見,遇到分歧就反復討論,發揚民主協商、互諒互讓,甚至耐心等待的作風,使分歧不斷縮小,達成共識。
雖然到了最後基本法草案的每個條文都在草委會全體會議上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票通過,但這也是充分發揚民主協商精神之後的結果。
下面略舉幾個事例,來説明當初是怎樣通過協商來達成一致的:(一)關於澳門的土地問題。多數委員主張規定土地國有。有些委員提出,澳門境內有少量土地是屬於居民私有的,而且他們手中還持有地契等産權證明文書。如果基本法規定土地國有,則勢必會剝奪了這部分人的財産,侵犯了他們的權益,不利於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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